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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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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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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13.12.20

• 【字 号】大地税公告[2013]9号 • 【施行日期】2014.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3〕9号)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0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本市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计划会计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人必须指定专人负

责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税务机关及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计划会计处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3.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 4.组织全市税收票证检查及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5.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基层局)计划会计核算部门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监督本地区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等工作; 3.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三)使用税收票证的基层局下辖各分局、科所(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等工作;

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并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审核。

(四)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的主要职责: 1.妥善保管领取的税收票证; 2.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3.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第四条 税收票证种类

(一)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以及市局规定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各种票证。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印花税票、税收完税证明和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三)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以及市局规定列入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管理的其他章戳。 第五条 税收票证印制

(一)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其他税收票证均由市局集中统一印制。 (二)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发样章,市局统一交印制企业套印在税收票证上。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刻制,其刻制权限为基层局,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报市局留底归档。 第六条 税收票证联次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均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联次、用途的基础上增加第四联备用联(白纸红油墨);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联次、用途的基础上增加第三联存根联(白纸紫油墨)和第四联备用联(白纸红油墨),第四联用于相关单位备用。

第七条 税收票证领发

(一)严格领发程序。税收票证领发实行分级负责,不得越级领发票证,不得由非票证管理人员或票证使用人员代领票证。

(二)领发税收票证必须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领发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时一律使用《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凡拆包发放,领发以后发现缺份、缺枚的,视为票证丢失,由领取方负责。

(三)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未按照规定办理结报的,不得继续发放同一种类的税收票证。

第八条 税收票证保管

(一)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各填票单位(人)应当妥善保管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基层局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其他税收票证开具单位、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确有必要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随身携带,严防丢失。 (二)票清离岗。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离岗前,应当办理税收票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的移交。移交时应当有专人监交,填写《票证交接清单》,监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方共同签章,票清离岗;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其他票证开具单位终止票证开具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章戳、账簿等交接清楚,造册登记,票清离岗。 第九条 税收票证盘点

(一)基层税务机关和基层局每月、市局每季度必须清查一次本级票证库存,

检查是否账实相符,并由票管员和负责人在盘点表上签字。

(二)盘点时发现结存税收票证实物与账簿记录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条 税收票证填用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填开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刷质量,对不合格票证及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二)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

(三)税收票证各联次各种章戳应当加盖齐全,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代扣代征税款专用章。

(四)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现金收款工作。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一)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向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票证。 1.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持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以及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的结算和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应当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并且签字确认。

2.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结报缴销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已开具税收票证只设一联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查验其开具情况的电子记录。核对无误的,应当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并且签字确认。

3.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应于收取现金税款的当日或次日进行结报缴销。

4.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应当按照“双限”标准进行结报缴销。“双限”标准为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当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

6.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应当按每月不少于1次办理结报手续。 (二)基层税务机关向基层局缴销税收票证,应当按每月不少于1次办理缴销手续。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因印制质量不合格而作废的票证,应当停止使用,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逐级报告市局。

(二)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全联作废,并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和《税务代保管资金收据》应当全份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

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后,纳税人向银行办理缴税前丢失的,税务机关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市局规定停用的票证,由基层局对本级库存进行集中清理,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三条 税收票证损失处理

(一)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市局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基层局审批核销。

票证核销需要准备的资料:当事人对案情发生经过的书面材料、受损单位书面调查材料、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有关证明材料等。

(二)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查明损失税收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通知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三)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逐级报告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退库专用章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同时通知国库部门。重新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及时办理留底归档或预留印鉴手续。

(四)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原填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并加盖征税专用章或计会专用章。纳税人遗失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不提供任何证明。 第十四条 税收票证核算

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领用单位设置税收票证账簿,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损失、销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每月生成《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票证分类出纳账》和《税收票证用存报表》,年终结账后将各类账簿报表打印、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 税收票证归档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已经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一)已经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

1.各种票证要按税收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以及税收票证号码顺序进行装订。

2.汇总缴款凭证要与相应的原始凭证一并装订。

3.票证装订份数本着易订、美观、整齐的原则,一般每册不超过200份。每册票证必须加具封面,封面上加盖征收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二)税收票证账簿(《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票证分类出纳账》)、税收票证报表应于年终结账后装订归档。

(三)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包括《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证上交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税收票证销毁申请审批单》、《票证交接清单》、《税收票证盘点报告》等,应按业务发生的时间进行装订。每册必须附《税收票证归档清单》,并加盖编报单位公章和票证管理人员签章。

第十六条 税收票证销毁

未填用的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逐级上缴市局销毁;未填用的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局批准,由市局指派专人到基层局复核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基层局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基层局销毁。

第十七条 税收票证审核检查

(一)用票人对已填用的票证要按日逐份进行审核;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对已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税收票证管理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基层局应定期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复审。

(二)基层税务机关每季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基层局每半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检查;市局每年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检查。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违规处理

(一)对丢失印花税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每份100元至30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票证管理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税务机关与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其他票证开具企业签订代征代售合同、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票证开具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本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税收票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细则的通知》(大地税发〔2001〕25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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