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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

2023-07-09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市住建委: 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

发布时间:2012-01-05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的

通知

宛城区、卧龙区民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为保障南阳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逐步规范完善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行为,根据国家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市政府《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宛政〔2007〕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城市户口;(二)低收入家庭(指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9平方米;(四)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达到法定婚龄。(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由市人民

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有收入合并计算。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材料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二)户口簿和身份证;(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四)月收入证明;(由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具证明)(五)住房状况证明;(由房管部门出具证明)(六)家庭财产;(由公安部门出具车辆证明;由金融部门出具存款证明)(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所规定的月收入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连续六个月以上工资发放明细,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章;离、退休人员需提供代发退休金银行流水明细;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管部门出具;因工作调动、转业等原因由外地迁宛的人员,其住房情况证明应由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

三、审核程序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与准入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社区居委会初审并公示。自受理申请10日内,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街道办事处;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异议的,社区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二)街道办事处复审。

接到申请材料10日内,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劵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核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网站或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经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人,发放《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核准通知单》,通过轮候或摇号程序取得《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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