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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刑诉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1、 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即将在此开庭,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汤阳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2、 正式开庭审理

审判长:(敲法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汤阳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审判长:被告人汤阳,你还有其他姓名吗?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被告人:1970年2月7日出生。审判长:什么地方出生?被告人:浙江省象山县。审判长:什么民族?被告人: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被告人:大学文化。

审判长:什么职业?

被告人:我原来是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局长助理。审判长:讲一下你的家庭住址。

被告人:宁波市鄞州区天欣家园5幢1007室。审判长: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这次是什么时候被羁押的?被告人:2010年8月6日。审判长:什么时候被逮捕的?被告人:2010年8月5日。审判长:因什么原因被羁押?被告人:涉嫌受贿。

审判长:被告人汤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

被告人:收到。

审判长:收到多少天了?被告人:15天了。

审判长: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汤阳受贿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楠淇,人民陪审员张晶晶、陈秀明组成,由王楠淇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张潇霞担任法庭记录;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金洁芸、吕梦娜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汤阳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周圆、严钰清出庭为被告人汤阳辩护。被告人汤阳,上述人员的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汤阳,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汤阳,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汤阳,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是否属实?

被告人:不属实。公诉方对我的指控是子虚乌有的,是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朝阳和东钱湖建设局局长朱福建联手对我进行的打击报复。我是清白的,我没有受贿,我对得起天地良心!(语气激动,体向前倾)审判长:请被告人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被告人辩护人可有异议?辩护人:有。详细的我将在质证和辩论期间阐述。

审判长:首先请公诉人对被告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汤阳,今天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你涉嫌受贿一案,你可以做无罪供述也可以做有罪辩解,但你的认罪态度会影响你的量刑,你必须实事求是,听明白了吗?(语气严厉)被告人:我是无罪的。(坚定)

公诉人:你是否在2008年5月份非法收徐雄文价值6000元的银行卡?被告人:收了,但是他们并没有托我办什么事,纯粹是朋友间的人情往来。

公诉人:当时你担任什么职务?

被告人:东钱湖建设管理局前期办主任。

公诉人:当时徐雄文是否参与管理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工程项目?被告人:是,但我当时并不知情。

公诉人:你对东钱湖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是否均存在监管职权?被告人:是,但也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的。公诉人:你认识杨鑫涛吗?被告人:认识。

公诉人:怎么认识的?

被告人:他当时在东钱湖做工程,我是负责人。公诉人:同样的,你对他的工程拨款是否有监管权?被告人:是。

公诉方:杨鑫涛有找过你吗?

被告人:找过,他为了工程的事找过我好多次。

公诉方:在你之前做的笔录中,是否承认收受过杨鑫涛的钱?

被告人:那都是你们逼我说的,事实上我根本没有收过。

公诉人:被告人汤阳,公诉人指控你非法收受贿赂是有大量的事实和证据的,在后面的法庭调查中会一一出示,因此公诉人希望你能端正态度!审判长,公诉人的询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汤阳,徐雄文是在什么情况下送你卡的?你又为什么会接受呢?

被告人:是徐雄文叫我吃饭,饭后给我的银行卡,说是意思意思,我本来是不想收的,可是他说不收就是看不起他。我看吃饭的人都拿了,也就不再拒绝了。

辩护人:那你当时是否想过徐是在向你行贿呢?

被告人:我完全没有想过,因为我当时并不知道他参与了他朋友公司承办的度假区工程项目的管理,所以我以为就是朋友间的人情往来而已。辩护人:那你有没有想过徐是在替朋友向你行贿呢?

被告人:没有,徐雄文并没有说他在替他朋友管理工程的事,所以我根本没放在心上,要是知道是为他朋友请托,我肯定是不会收的。辩护人:那么公诉人指控你收受杨鑫涛的三万是否属实?

被告人:是他们诬陷我!我可以对天发誓,我绝对没有收杨鑫涛的钱,我可以和他对质的!

辩护人:审判长,我方询问完毕。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性发问?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双方是否需要传唤证人出庭?

公诉人:我方申请法庭批准证人杨鑫涛出庭作证。审判长:批准。

(法警带杨鑫涛入场)

审判长:证人,你的姓名?证人:杨鑫涛。审判长:身份?

证人:宁波市政设施开发公司北仑分公司经理。

审判长:证人,作证需要今日本庭宣你出庭作证,你必须实事求是,如做伪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证人:明白。

审判长: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由法警从书记员处拿保证书给证人)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方发问证人。公诉人:证人,你认不认识本案被告?证人:认识,汤阳嘛。

公诉人:你们是什么关系?

证人:我公司在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做工程,汤阳是当时的负责人。公诉人:你们是怎么认识的吧?

证人:为了工程项目款,和他打过几次交道。公诉人:多大的工程款,怎么打交道了?

证人:一个400万元的工程款。怎么打交道,当然是给他送钱去了。公诉人:送了多少钱?

证人:一共给他送过两次,他第一次没收,第二次收了。公诉人:你先讲下第一次给被告送钱的详细情况。

证人:第一次是09年的6月份,当时杨梅也才刚上市。那天我带了2万元,一篮杨梅,一条香烟去他家。不过他只收下了杨梅,把香烟和钱还给我了我。那次他没有收下钱。公诉人:那第二次的情况呢?

证人:那时候是,没记错的话是2010年年初,差不多快过年了。我当时准备了3万元,装在档案袋里,然后去了他办公室。我当时就把档案袋放在我坐的高脚架椅子旁边的茶几上。后来跟他客套了几句,说快过年了,希望工程款尽量快点给我们结算。后来我就走了。公诉人:你有没有带走档案袋?证人:没有。就留在那个茶几上了。

公诉人:你有没有对被告说档案袋里有3万元?证人:没有。

公诉人:那被告有没有看到你留下的档案袋?证人:这个,我就不知道了。我当时说完就走了。公诉人:那你一共送给被告3万元钱?证人:是的。

公诉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现在请辩护人发问。

辩护人:证人杨鑫涛,你去检察院做过几次笔录?证人:记不得了。

辩护人:那每次做笔录大概是什么时间?是否存在通宵询问和诱供逼供?

证人: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但没有通宵做笔录。检察院文明办案。辩护人:你每次的笔录说的都是实话吗?

证人:是的。

辩护人:在2010年7月21日的笔录中你说给汤阳共送了2回钱,前一回2万,后一回3万;在2010年11月10日的笔录中,你却说只送了一回钱,就3万。现在你又改成第一次送了2万,没收,第二次送了3万,收了。为什么你的笔录在钱的数量以及送的次数方面会出现如此前后矛盾的情况?

证人:我当时脑子有点混乱,记混了。应该是送了两回,第一次没收,第二次收了,总共就3万。

辩护人:送这么大笔的钱,你一句脑子混乱,说记错就记错了?证人:我真的不知道。

辩护人:你说你第二次送钱的时候把装钱的档案袋放在了茶几上?证人:是的。

辩护人:但是,汤阳办公室里从来没有茶几。有照片为证,现向法庭递交汤阳办公室照片。东钱湖建设局的所有人员都是可以证明。你在说谎!你根本就没有去过汤阳的办公室,是不是!你根本没给他送过钱!证人:不是的不是的。我去过,但是时间过去那么久了,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也许是放在高脚椅上的。

辩护人:高脚椅跟茶几难道分不清楚吗?在2010年7月21日的笔录里你说3万元钱是你塞给汤阳的,这是不是事实?

证人:不是事实。我没有这样说,从来没有这样说过。

辩护人:你说你没有说过,那为什么笔录上会有这样的记录,要么就是你现在在作伪证,要么就是检察机关伪造了这份笔录,对吗?证人: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事情过了这么久了,我记不清楚了!

辩护人:2010年7月21日的笔录的签署时间是涂改过的,经辨认不难认出原来的时间为2011年1月21日,该涂改处并没有你按的指印,你可以解释下是怎么回事吗?

证人:上面修改的痕迹确实比较明显的,我也不太清楚,我自己也不知道怎样解释。

辩护人:审判长,我们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询问完毕。请证人退庭。(证人退庭后)

审判长:下面就本案的犯罪事实由控辩双方继续举证。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提交本案的第一组证据:被告人汤阳的三份笔录(分别是7.24笔录、7.29笔录和11.24笔录)自我供述以及悔过书。由检查员吕梦娜予以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汤阳听清楚了吗?有无异议?

被告人:听清楚了,有异议,这是我在检察机关的刑讯逼供下作出的,不是我真实的意思表示。请法庭相信我,我没有收杨鑫涛的钱,这是杨鑫涛和检察院联合诬赖我的。(情绪失控)请法庭还我真相!

审判长:被告人请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被告人辩护律师有无异议?辩护人:有异议,针对公诉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我们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检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存在刑讯逼供,汤阳的笔录、自我供述和悔过书都是在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形成的,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予以排除。

具体意见如下:汤阳的供述主要是以下三份,分别是2010年7月24日、2010年7月29日和2010年12月24日,三次笔录的内容前后不一致存在偏差。第一次笔录我当事人汤阳在侦查人员的要求下做了“倪某5万+方某2万+杨鑫涛3万合计10万元”的受贿供述;第二次笔录我当事人按要求做了“方某2万+倪某5万+徐雄文6000合计7.6万元”的供述,并极力辩解未收过杨鑫涛的钱;第三次笔录我当事人又按要求做了“方某2万+倪某5万++杨鑫涛3万+徐雄文6000合计10.6万元”的供述。

这三份笔录有关收到款项的数目前后变动,而关于杨鑫涛的部分均是在控方再三讯问下方加上的,且第二次笔录我方当事人极力辩解未收过杨鑫涛的钱,却在第三次又重新在最后将其加上,足以可见这三份笔录中存在着极大的问题。根据我当事人的辩解,其实,这三份笔录均是在一个不让睡觉、不让喝水、以妻子和家人的安全作为要挟且轮番讯问的过程中做出的,在身心均收到极大的摧残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被迫做出了上述供述。还有,笔录中有收受倪某、方某贿赂的供述,为什么控方没有起诉?这是不是代表了你方因为刑讯逼供而心虚去除了我方当事人被迫做出的供述中的部分案值?

另外我方当事人出入看守所的体检登记表证明了其在被审讯过程中受伤,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存在刑讯逼供的实况。这份体检登记表我们将会在之后的质证中进行详细说明。综上,我们认为汤阳的笔录、自我供述和悔过书都是在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形成的,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予以排除。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质证意见?

公诉人:我方人员文明办案,绝无刑讯逼供,被告人的供述和自我辩解是被告人受贿的真实反映。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质证意见?辩护人:无。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2徐雄文的笔录,此份笔录指出,2008年5月,被告人汤阳在担任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前期办主任期间,宁波某园林总经理徐雄文为取得被告人汤阳在工程监管方面的帮助,在宁波市海曙区亚洲花园宾馆,送给汤阳6000元。而当时徐雄文参与管理了东钱湖19号路的施工工程。据此,我们可以确定这6000元是徐雄文拿来贿赂汤阳的,而被告人汤阳予以非法接受。审判长:被告人汤阳听清楚了吗?有无异议?

被告人:听清楚了,有异议。徐雄文给的是更多的算是人情关系上的,而并非贪污受贿。

审判长:被告人汤阳的辩护律师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异议。针对公诉人提交的第二份证据,我们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星荷园林公司总经理徐雄文做笔录的时间是2011年1月13日。

从程序上说,徐雄文的这份笔录是在审查起诉时所做。在侦查阶段时并没有做过笔录,其实这是不可能的。侦查起诉没有证人笔录,按照诉讼规则,应当退回补充侦查。然而在应当退回补充侦查的时候,检察机关却自己展开调查,同时又自己审查起诉了,相当于自己审查了自己,这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则。

从内容上说,徐雄文说他是在帮朋友管理工程中送了一张6000元的银行卡给汤阳,我当事人汤阳对这一事实是认可的,但是认为这属于正常社会人交流的人情关系,并且他并没有为对方谋取任何利益。与控方指控的是受贿行为是两码事。

按照法律规定,徐雄文的这份笔录形式违法,内容不真实。不能够依法作为定案证据。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质证意见?

公诉人:此份证据形式是合法有效的,请辩护律师好好学习刑诉法!辩护人:这正是我们想对你们说的!

审判长:请双方注意自己的言辞和情绪。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提交?公诉人: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请辩护人开始举证。

辩护人:首先我们将提上我们的第一份证据,汤阳的体检表。

这是我当事人汤阳在出入鄞州区看守所时的《体表检查登记表》。在2010年7月28日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载明了汤阳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cm。

据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检方对我的当事人汤阳实施了刑讯逼供。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有何质证意见?

公诉人:体检表所载情况是由于被告人汤阳在我院侦查人员询问过程当中,情绪过于激动,我院人员为了制止汤阳进一步做出伤害行为,在制止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我院人员也有受伤!

辩护人:被告缘何情绪激动?是不是因为你们蓄意污蔑他?被告手戴镣铐,又受铁栏隔离,如何做出伤害行为?分明是你们刑讯逼供!

公诉人:检察院代表国家,公正执法,绝不会滥用私刑!这是由我院反贪局提供的一份情况说明,证明我院侦查人员在审讯期间文明办案,并无刑讯逼供发生。

(由法警从公诉人处取证据交至审判长处)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质证意见?

辩护人:针对公诉人提交的这份“情况说明”,我们发表以下几点提出质证意见:

第一、公诉人请向法庭说明这“情况说明”是写给谁的? 第二、为什么要提交这个“情况说明”?

第三、自己证明自己是依法、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办案情况的意义何在?

第四、在形式上看这是属于哪一类证据形式?

第五、写情况说明的出发点和目的?这里有两个目的:一是你在什么情况下想到要写一份“情况说明”?总有一个起因吧?二是写这样一份“情况说明”要达到什么目的?

公诉人:这份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

辩护人:在形式上不符合证人证言的要求,如果是证人证言那是谁取的证据?

公诉人:(无言以对)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质证意见?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请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下面我方提交我当事人汤阳在羁押期间的日记、所写的《冤案真相》以及《提审日记》。

第一份我当事人汤阳从2010年7月22日至2010年12月底在看守所被羁押过程中写的日记,详细记录了鄞州区反贪局对其采用各种欺骗,威胁,诱导,指供,甚至体罚,虐待,折磨等等手段进行的审讯过程。内容详细具体,揭露了检察院反贪局的非法讯问过程。

第二份是我当事人汤阳在2011年元月11日所写的《冤案真相》。详细交代了此案的背景资料。讲述了东钱湖建设局局长、东钱湖管委会主

任助理朱福建等人所组成的利益集团,利用鄞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朝阳发动反贪风暴陷害我方当事人的具体过程。

第三份是我当事人汤阳从2010年7月27日至2010年12月底在看守所羁押过程中,每次被提审后所记录的《提审日记》。详细记录了每次提审过程中,提审人员刑讯逼供、威逼利诱我方当事人的过程。

这些无不说明检察机关一心只想至我当事人于死地,只是因为我当事人是一个正直的官员,不愿与他们同流合污,而遭到刑讯逼供、威逼利诱!

审判长:公诉方有无质证意见?

公诉人:这只是被告人汤阳的一面之词,不足为证!

四、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根据双方的质证意见,本庭认为:本案有以下三个个争议焦点:1、公诉方是否对被告人实施了刑讯逼供?2、徐雄文给予被告人的6000元是何种性质?3、被告人是否非法收受杨鑫涛3万元的贿赂?审判长:公诉方对此争议焦点有无争议?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方可有补充?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争议焦点有无争议?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可有补充?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方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感谢审判长,针对刚才法庭调查的争议焦点,我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于辩方律师所质疑的刑讯逼供,我院已经做出了合理解释并依法提交了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我院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并未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事项。被告人汤阳的自我供述和辩解完全是其受贿情况的真实反映,请法庭依法予以认定。

二、证人徐雄文的证言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与被告人的自我供述相互印证,共同指出一个清楚完整的事实,即:证人徐雄文在参与东钱湖19号路工程时为了取得时任东钱湖建设管理局前期办主任汤阳的帮助,在宁波市海曙区亚洲花园宾馆,送给被告人汤阳价值6000元的银行

卡一张,而被告人汤阳予以非法收受。请法庭依法认定双方构成行贿受贿关系。

三、关于被告人非法收受杨鑫涛的3万元,今日证人杨鑫涛依法出庭作证,勇敢地指认了被告的罪行,并愿意为之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在辩护律师的诱导下出现小小偏差,但绝对是客观事实及事实之全部!请法庭依法予以采信,切勿被别有用心的人混淆视听!

最后,我院认为:被告人汤阳在担任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项目经办人、前期办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6000元,为他人谋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发表辩论发言。

被告人:首先我坚定地像法院表示,本人是在被检察院刑讯逼供的情形下违心承认的,试问当一个深陷牢狱之灾,生杀大权完全由他人掌握时,我们还有什么可以选择的呢,更何况他们拿更无辜,更幼小的家人来要挟你!希望法院能够明鉴! 一、关于杨鑫涛的问题,完全是在张红军等反贪局人员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威胁、指供、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违心供述,完全是我虚构的。

1、 2010年7月24日上午,我为了救妻子等原因,在检察院等人的要求下凑足了10万元的案值,其中没有杨鑫涛(详见当日的自我供述)。但张朝阳看了我的自我供述之后表示我不够“配合”,要求必须交代杨鑫涛的问题,否则不放我妻子等。我没办法只好又虚构了收受杨鑫涛3万元,并单独写了一份自我供述。

2、 2010年7月25日,我一开始翻供,但余伟、王寅江、汪剑歆威胁我:如翻供,可重新连续审讯;重新拘留我妻子;要将我异地羁押。并欺骗我说:杨鑫涛的笔录还是要做,但不会算我的。

3、 2010年7月27日至30日,反贪局同意了我对杨鑫涛的翻供,没做杨鑫涛的笔录。

4、 2010年12月20日至23日,四天三夜连续审讯,主要是谢国诚副检察长参与了对我的恐吓、威胁与指供,要我配合,否则就要异地羁押,并按第一次数额起诉协调法院判我十年以上等等,我又屈服违心“交代”了10.6万元案值,其中包括了杨鑫涛的3万元。 以上情节,均可以审讯录像为证。

二、关于刑讯逼供,请法院明察,没有受过他们“优待”的人是无法体

会这种生不如死的感觉的。我的体检表,包括我的提审日记、在看守所的日记里都有提到检察院这种非人的虐待!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律师发表辩论发言。辩护人:(辩护词)

审判长:控辩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发言?

公诉人:刚才辩护人的呈词直指我院存在刑讯逼供,对此,我院已经一再解释和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请辩护律师谨慎发言!

辩护人:根据被告人的体检表和在审问期间的日记,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检察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既然你没有,那就请你们出示审讯录像,以正视听!

公诉人:因为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故不能移送法院。公诉人愿意接受法庭调取,也欢迎辩护人依手续至我院观看。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23条的规定: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庭前的供述是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和线索的,法庭经审查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部门)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讯问过程有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所以希望检察院能依法出示,秉公执法。

公诉人:我院并非不愿提供,请辩方律师不要再行纠缠!

辩护人:检方指控徐雄文受朋友的委托,送钱给汤阳,但我们看到徐雄文证言中有几点漏洞:1,检方没有告知徐雄文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此瑕疵尚未得到补正; 2,徐雄文送的6000元,双方之间无任何请托意向,汤阳在实际也并未替徐雄文谋取利益。因此汤阳依法不构成受贿罪。

公诉人:在2008年5月徐雄文送汤阳6000元钱的时,汤阳正担任东钱湖建设管理局前期办主任,而徐雄文当时也参与管理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工程项目,汤阳对东钱湖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拨付等方面都享有监管权,难道我们要忽视这样一个大前提,只是认定徐雄文送给汤阳的只是人情关系,未免太过幼稚!我院相信这肯定不是简单的人情关系,而是已经上升为贿赂关系。

辩护人:公诉方的推理很有道理,但这也仅仅是你们依据常理得到的推理而已!很可能就代表一定会吗?通过庭审我们看到被告人汤阳是个有

知识、有才华、有品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年轻人,是一个有双学士学位的优秀高级工程师,我们有理由相信他没有为徐雄文谋取非法利益。

公诉人:辩护人的理由未免太过可笑了!我们可以看到最近一些下马的官员,有的是比汤阳学历更高、职称更为响亮的!学识和才能不仅不是他们清白的证据,反而是他们贪赃枉法的利器!

辩护人:从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可以看出:杨鑫涛的证言反复无常,从5万,到3万,从两次到一次,从2010年到2009年,其证词就行贿的时间、次数、数额、目的以及行为细节前后矛盾。根据两高三部的司法解释,未出庭的证人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公诉人:杨鑫涛已经依法出庭作证,且在汤阳所做的三份笔录中,也承认因工程款的事情收过杨鑫涛的钱。这两者是互相印证的。

辩护人:我们认为杨鑫涛行贿3万元证据不足,杨鑫涛因为行贿罪被检察院抓捕,在作证时,尚未脱离检方的控制,因此,其完全可以跟随检方的意图行事,目的就是为了给无辜的汤阳定罪,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脱责。因此王寅江等侦查人员涉嫌妨害作证罪,而且杨鑫涛的笔录检察院涉嫌造假。

公诉人:杨鑫涛的证言是诚实可靠的,公诉人再次提醒辩方律师谨慎发言!

审判长:请双方注意自己的言辞。双方还有要补充的吗?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我们强调的仍是那两点。

1、杨鑫涛笔录造假,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笔录内容造假。杨鑫涛在庭审之前有2次笔录,加上今天当庭所作的证据,共有3次,证据前后矛盾过多,有编造的重大嫌疑,证据的可性度极低。

2、汤阳自我供述涉嫌刑讯逼供,内容反复不一,同样证据的可性度极低。

最后,我们也想对公诉人说,检察机关要对内对外一碗水端平,要先公正的执行法律,先查清楚自己的人是否涉嫌违法,不要护短。公诉人的公字,代表国家,必须公正,如果没有正义,光有权力,无疑会变成黑社会,这绝不是人民检察院,只能称为某些人宣示淫威的机构。

我希望宁波不会再发生这种事情。毕竟,中国人讲天地良心的良心,是宁波人王阳明发明的,如果人没有良心,等于宁波汤团里面裹的不是糖心,而是毒药。

审判长: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经充分阐述,法庭也已

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5、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被告人汤阳,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被告人:尊敬的审判长:

我从来不曾想过,我会因为自己的责任心与原则性、因为自己“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工作作风,换来天大的灾难与屈辱!将近一年的冤枉牢,非人的摧残与折磨!情何以堪!

我曾任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局长助理,兼任建设工程前期办公室主任,兼任东钱湖老镇区改造办公室主任。现于2010年7月24日起因涉嫌受贿,被鄞州区反贪局羁押于鄞州区看守所。

但是,众所周知,政府投资工程领域,历来是社会各方利益主体角力的地方,也是极易产生权力寻租的高危行业。由于我始终以高度的责任心开展各项工作,做事讲原则,平时尽力注意清正廉洁,不与其他人同流合污,因此我在工作中得罪了很多人,包括单位内部和外部各种合作单位的老板。特别是,2009年以来,我触犯了某一强有力的利益集团,终被他们设计陷害而锒铛入狱。我是一桩典型的有人利用国家机器为己所用而制造的冤案!

2010年7月22日上午,我被反贪局控制,从此以后,在5个多月的时间里,他们盯住杨鑫涛的诬告证据不放,采用各种手段威胁、欺骗、诱导的非法手段对我进行了多轮连续的审讯。从此,我便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具体经过详见《冤案的审讯过程及我的心路历程》)

尊敬的各位审判长,鄞州区检察院和东钱湖的利益集团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假案私用,对我进行陷害报复,以致我被羁押已近6个月之久。当初对我有罪推定,并通过立假案来抓我,运用各种欺骗、威胁、诱导、指供、虐待、折磨等不合法手段,以为就能逼出我的所谓“罪行”,但结果令他们大为意外,致使整个反贪局无法交差,大有下不了台的感觉。所以他们只好强行通过各种不合法手段逼我承认杨鑫涛诬告我的2万元钱,并决定起诉我。

尊敬的各位审判长,我承认自己并非清白,我确实对不起组织,但我罪不至于坐牢。我现在的牢狱之灾实是张朝阳陷害我造成的冤枉牢!张朝阳在5个多月内多次对我说:“你是出不去的,如果你能出去,我就不当反贪局长!”这种嚣张气焰明摆着一定要给我戴上“罪犯”的帽子,明摆着存在个人恩怨情感!带有强烈个人色彩!

整整八年时间,尽心尽责、任劳任怨、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几十亿

的工程量,6000元人情债。在这信仰混乱、价值缺失、世风日下、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我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对得起东钱湖的老百姓,也对得起社会的期望!苍天可以作证、我热爱并为之奋斗过的东钱湖的青山绿水可以作证!

审判长:本庭已经认真听取了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合议时会对各方的意见依法进行认定,当庭出示的证据会在休庭以后交给法庭。下面宣布休庭,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30分钟后继续开庭,现在将被告人汤阳带下去。(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6、 宣判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敲法槌)下面继续开庭,提被告人汤阳到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汤阳的供述、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出庭的证人已当庭作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有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审判长:本院认为:书记员:请全体起立。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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