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提前更新
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3]24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2.27 【实施日期】2003.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提前更新的若干意见
(常政办发〔2003〕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改善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况、车容,提高出租车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建立并逐步完善客运出租汽车更新激励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常州市继续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函》(苏政办函[2002]103号文件)的精神,现就鼓励我市原行政审批的客运出租汽车提前更新提出意见如下: 一、原经行政审批方式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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