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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工作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通则;
1) 以工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自己,为公司利益而努力工作。
2) 坚决服从领导安排,五条件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 任务。
3) 不得以权谋私,认真履行自己工作内的职责,勤勤恳恳,一丝不苟。
4) 把工程的高质量、短工期、底成本作为信誉来实现。 5) 以预见、预测、预控的方法,避免较大的工程技术管理失误。
6) 齐心协力、团结协作,主动配合不同专业的工作。 7) 一般的工程技术问题,应主动负责解决到底。对于
较大的工程技术管理问题,要注重请示汇报,既积极又要慎重,做到施权有度。
总 则
1、本公司为健全组织及管理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依据有关国家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供公司上下共同执行;
2、凡违反第四版《管理制度》者,均以 《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由办公室发出处罚决定,并给予公开公布:
3、如《管理制度》中有与公司其它规定有冲突的,概一本《管理制度》为准,如《管理制度》有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执行以法律法规为准。
员工守则:
遵章守法 服从指挥 以工为家 爱岗敬业 善于学习 精通技术 操作严谨 安全生产 忠于职守 恪守秘密 文明礼貌 言行端正 互助协作 争先创优
爱护公物 反对浪费 自我管理 和谐诚信 建言献策 共存共荣
员工行为规范:
第一条 仪表及衣着服饰应保持整洁、大方、得体。
第二条 坚守工作岗位,因公或其它情况需离开工作岗位,应向主管领导请准后,方可离开。
第三条 每日应该注意保持工作区的环境卫生,办公用品、设备、器件等摆放整齐。
第四条 使用电话应注意礼貌,语言简明,工作时间不得接听
、拨打私人电话;接待客户应文明热情,洽谈业务应以城相待。
第五条 开展业务工作,尽量长话段说。 第六条 工作时间内,不得躺卧休息、进餐吃东西、以其它方
式怠慢工作。
第七条 爱护公司的财产,包括电脑设备、办公用品、办公家具、书籍资料、花木等,如人为损坏,员工应如数赔偿。
第八条 严禁私自使用公司复印机、传真机等公司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九条 节约能源,下班离开时及时关灯、关电脑等。
第十条 违反《行为准则》将被视为违纪,视情节轻重,将予
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有涉嫌违法的,公司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奖惩条例:
为使本公司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增强员工的主人公意识,鼓励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维护正常的生产次序和工作次序,特制定《奖惩条例》。
惩罚分为四种,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警告:每次罚款五十元;
记过:每次罚款一百元到伍百元; 记大过:每次罚款伍佰元到伍仟元: 除名:予以辞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
第一条 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者: 第二条 因个人失职而导致工作失误者(如监督不到位);
第三条 妨碍他人工作或团体次序者; 第四条 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第五条 不服从主管部门领导、擅自违抗指挥者;
第六条 违反设备操作程序,致工作出现失误者: 第七条 其它类似情形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者;
第九条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力,使部属发生重大错误,致公司发生损失者:
第十条 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斗殴,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第十一条 因疏忽致机械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失或伤人几他人者
第十二条 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入生活区住宿者:
第十三条 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第十四条 一年中警告二次者; 第十五条 其它类似情形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第十六条 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第十七条 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蓄意滋事,影响生产、业务、
事务等团体次序者;
第十八条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分配,并无理取闹,影响生产次序、工作次序者;
第十九条 一个月内旷工2日者;
第二十条 违章指挥,造成公司的人、财、物损失较大者; 第二十一条 私拿公司物件者(同时应予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一年中记过二次者; 第二十三条 向外泄露公司秘密者;
第二十四条 对本职工作不能胜任者,并连续二次一上(一个月内)管理失误或监督不到位者;
以上警告、记过、记大过;如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总负责人和主工长有为章行为者,按以上条例2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内聚众赌博、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二十六条 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产者;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兼营与公司同类业务者;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第二十九条 一年中记大过满2次者;
第三十条 无故一个月内旷工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6日者;
第三十一条 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第三十二条 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搞不利于团结者; 第三十三条 携带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入公司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四条 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制造私人物件者; 第三十五条 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第三十六条 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
第三十七条 不服从上级主管的指挥,擅自违抗指令,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八条 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第三十九条 以权谋利,行贿受贿者;
以上行为如有构成违法犯罪者,江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公司每年评比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先进外来务工者、文明标兵等。分别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嘉奖:每次奖励五十元;
记功:每次奖励伍佰元到壹仟元整; 记大功:每次奖励壹仟元到壹万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第四十条 对公司的各项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
案,经实施确有成效者;
第四十一条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确有成效者;
第四十二条 拾金不昧者;
第四十三条 工作一贯积极负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在管理等工作岗位上成绩优异者;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在改进操作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利用率,防止和挽救事故等方面做出成绩,事业心较强者;
第四十五条 维护财经纪律、仰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拒腐败事例突出者;
第四十六条 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安全生产上取得成绩者;
第四十七条 检举违规或损坏公司利益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第四十八条 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来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成效显著者;
第四十九条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第五十条 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第五十一条 在紧急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坚守岗位,千方百计完成任务,做出贡献者;
第五十二条 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五十三条 完成生产任务、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节约材料和能源,作出显著成绩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第五十四条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第五十五条 防止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第五十六条 维护公司财产,防止和避免发生,保护集体财产不受损害者;
第五十七条 敢于同恶势力做斗争,维护正常工作次序几社会治安等有突出表现者;
第五十八条 研究发明,对公司有重大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第五十九条 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第六十条 一年内几大功2次者;
第六十一条 服务每满3年,考绩优良,业绩显著者;
云南建工第十建筑有限公司第二直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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