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市职称、考试工作者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考生了解掌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工作的相关规定、基本条件和办事程序,现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有关业务介绍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业务介绍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按照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实行条条管理。大连市人事局以及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市直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辽宁省下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以及其它规定条件。
(三)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一般分为考核确定、评审和考试三种。
考核确定,即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表现情况及工作业绩提出考核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评审,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贡献方面的综合业绩材料,由申报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考试,即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以考代评”专业或系列的考试,取得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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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
(四)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专业)的设臵情况
目前,国家对各专业技术系列(专业)设臵为:高校教师、实验技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新闻、播音、卫生技术、农业技术、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档案、文物博物、出版、图书资料、群众文化、工艺美术、技校教师、教练员、翻译、经济、会计、统计、审计、艺术、工程技术、律师、公证等系列。
(五)专业技术资格的级别
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5个级别。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播音、卫生技术、农业技术、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技校教师、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程技术、计划生育、党校教师系列(专业)设5个级别;高校教师、新闻、科学研究、出版、教练员、翻译、艺术系列、律师、公证系列(专业)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4个级别;中小学教师设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4个级别。
(六)考核确定的系列(专业)和级别
根据有关规定,博士后出站人员可考核确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考核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全日制大学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可考核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全日制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可考核确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考核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全日制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可考核确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确定不适用于医疗系统卫生技术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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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七)考试的系列(专业)和级别
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和级别是:计算机专业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下级别;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新闻、出版、档案、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翻译、律师系列和质量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下级别。
(八)大连市高中级评委会设臵情况
经省人事厅授权,目前,大连市设臵城乡建设、化工工程、卫生西医、卫生中医、机电工程、港口工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服装设计、物流专业、中小学教师共10个副高级评委会。
经大连市人事局批准,目前,大连市设臵城乡建设、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港口工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服装设计、纺织工程、轻工工程、交通工程、水产工程、水利工程、林业工程、医药工程、安全工程、环保工程、技术监督、工艺美术、教练员、农业技术、党校教师、实验技术、高校教师、艺术系列、公证系列、技校教师、冶金工程、开发区机电工程、开发区建筑工程共28个中级评委会。
(九)参评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要求
根据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辽宁省下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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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博士 员级 助理级 中级 毕业后(确定) 副高级 正高级 从事中级工从事副高级工作5年以上 作2年以上 毕业 硕士 毕业 研究毕业后生班毕业 本科 毕业 (确定) 上 (确定) 上 从事专业技从事中级工从事副高级工作5年以上 术工作2年作5年以上 以上(确定) 从事助理级从事中级工从事副高级工作5年以上 工作3年以作5年以上 见习一 从事助理级从事中级工从事副高级工作5年以上 年期满 工作4年以作5年以上 任员级从事助理级见习一 专科 年期满毕业 (确定) (确定) 从事员见习一 中专 年期满 毕业 (确定) 上 4年以级工作 上 上 2年以工作4年以 博士后出站人员考核确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五大”毕业生,不执行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资格政策,一律参加评审或考试。
凡2003年以后入学取得的《专业证书》,不按照学历对待。 学历及任职资历年限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十)参评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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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作为参评专业技术资格的一项条件,相关规定如下:
1、参评专业技术资格应通过外语相应级别考试,职称外语共分A、B、C三个级别。
A级适用于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系列申报副高级以上,其它系列申报正高级,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的人员。
B级适用于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系列申报中级及其它未列系列申报副高级的人员。
C级适用于其它未列系列中级和有外语要求的助理级申报人员。
申报下列十二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要求的职称外语水平。
(1)高等学校教师(含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列;
(2)实验系列;
(3)中专教师系列(含干部培训、市级干部学校)系列; (4)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5)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6)工程系列; (7)农业系列;
(8)卫生(西医药)系列; (9)经济系列; (10)会计系列; (11)统计系列; (12)审计系列。
申报下列十五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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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不作为必备条件。
(1)卫生(中医药)系列; (2)档案系列; (3)图书资料系列; (4)文物博物系列; (5)群众文化系列; (6)新闻系列; (7)出版系列; (8)中小学教师系列; (9)技工学校教师系列;
(10)艺术(含美术、作家)系列; (11)播音系列; (12)工艺美术系列;
(13)体育教练员(副高)系列; (14)律师系列;
(15)翻译(第二外语)系列。
所有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对在晋升职称时外语不作为必备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时,根据其外语水平,给予一定比例的分数,并适当提高权重计入评审总分,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2、参评专业技术资格应取得国家或省市规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科目或级别的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两个科目(模块)《考试合格证书》或省、市计算机应用能力高级考试《合格证书》;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一个科目(模块)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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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合格证书》或省市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考试《合格证书》。其中:送省评审的人员,须取得国家、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外语和计算机均有免试条件,外语免试条件如下: 1、经省、市人事部门确认,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在国外学习进修满一年以上的; (2)具有博士学位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晋升非外语专业职称的; (4)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要再次参加同级别考试的; (5)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
(6)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达到出国留学或进修合格标准的;
2、经省、市人事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有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专家;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和省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2)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地质、测绘、勘探、道路施工、渔业捕捞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3)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
(4)在县(包括旅顺口区、金州区)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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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 计算机免试条件如下:
1、年满45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农村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计算机专业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辽人发[2004]5号文件规定,取得申报级别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者,在晋升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不包括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委托评审人员)。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在晋升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自动失效。
办理免试的办法:在市区农村乡镇工作的免试证明由所在区、市(县)人事局出具;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第1条中的(1)、(6)、第2条中(2)项规定的,须提供出国护照、批文、考试成绩或主管部门审核并同意的证明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符合其他免试条件的不需办理免试手续;。
(十一)破格参评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外语、计算机规定要求,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及获奖著作只算一项),可破格申报评审:
1、教授研究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主持参与国家级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问题,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须由同行权威专家和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
(2)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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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3)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要有三篇);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及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两部以上专著或译著。
2、副教授研究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主持参与省、部级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问题,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须由同行专家和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
(2)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四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3)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须为第一作者);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及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一部专著或译著;或者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者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理工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文史类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
3、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主持参与市级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问题,其成果具有市内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须由同行专家和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
(2)获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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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须为第一作者);或者参与编写本专业及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述(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部分系列破格条件的成果奖励项目按照下列掌握: (1)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所需获奖项目 李四光奖、金锤奖、银锤奖,中国科协青年科技奖,国家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省以上优秀教师称号,全国理论讨论会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全国党校系统科研奖,中国新闻奖1、2等奖、韬奋新闻奖、全国百家新闻记者、辽宁十佳新闻记者,国家图书奖(正式奖)、韬奋奖(出版)、中国图书奖(编著者),全国美术作品展,群星奖金奖、文化大奖、文化奖(两次以上)、金狮奖、中国京剧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学术版论文)学术成果一等奖,省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一等奖(两次以上)。
(2)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所需获奖项目 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省党校系统科研一等奖(二次以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学术版论文)学术成果二等奖,省五个一工程奖,省、部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一等奖,省优秀新产品一等奖,全国纪念建党周年展、全国建军纪念美展,辽宁新闻一等奖(三次以上),辽宁优秀图书一等奖(三次以上),群星奖银奖、文化奖,省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一等奖、省委、省政府(咨询办、政研室、文明办、办公厅)调研一等奖。
大连市的科技进步奖按低于省、部级相应奖励一个等级对待,如大连市一、二等奖分别相当于省(部)二、三等奖。
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励的人员,可按照省同一级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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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对待。
(十二)有突出贡献者直接申报的条件 1、高新技术专业人员的直接申报条件
凡在大连市高新技术园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从事电子信息技术、光电一体化、生物工程、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工程技术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申报人员一般应具备国家颁布各专业《试行条例》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和其它任职条件。但对于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企业经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新技术人员,可不受资历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通过开发、设计、或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产品质量或科技水平居全国或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为企业年创造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且科技贡献率在资本增值、效益增加中达到40%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每年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在经济结构调整中,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等形式实现资产重组后,年盈利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通过技术联合、吸收等途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1项以上,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且科技贡献率在资本增值、效益增加中达到30%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根据市场需要,研制开发出适销对路的高新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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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获得省部级优质产品奖,每年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在经济结构调整中,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等形式实现资产重组后,年盈利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通过引进新技术、研究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为企业年创造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且科技贡献率在资本增值、效益增加中达到20%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每年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根据市场需要,开发适销对路产品,所开发的产品被企业确定为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年盈利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者。
高新技术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评高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时,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在本企业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以及其它相关原始材料。外语、计算机可先评后补,其中留学归国人员外语和计算机免试。
2、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直接申报条件
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年创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原有职称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年创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原有职称限制,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年创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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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职称限制,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没有按期考核确定初始专业技术资格,但符合申报级别规定学历和工作年限及《试行条例》规定的其它要求,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十三)引进优秀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从国外、省外引进的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在国内取得学士学位后并在国外进行过一年以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人员,不受下级专业技术资格限制,按现行政策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对急需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外语和计算机免试。
(十四)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的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在确定自己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参评条件后,要认真准备下列参评材料。
1、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2份(送省评审的一式3份),其填写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填表说明”填写。若最高学历不是参评资格的有效学历,则应在“说明问题”栏中填写,写明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有效学历是指符合《试行条例》中规定的、与申请参评资格相适应的学历、资历中的最高学历。
2、提交担任现职务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打印),字数要求:高级3000字左右,中级1500字左右,初级1000字左右。
3、《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中,“学历”栏中应填写“有效学历”;如果现有资格是转评的,“现有专业资格及取得时间”栏中的“时间”应填写首次取得同级资格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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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高新技术企业、农村工作或属于引进人才的,应分别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后装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在农村工作《证明》、《干部调动报告表》(复印件)。
5、破格参评专业技术资格的,需填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一式2份,一份装订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后面,另一份不装订。
6、参评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将复印件按上述顺序装订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的第二部分(学历资历部分)。
7、参评人员应提交能够真实、充分反映本人担任现职期间业务技术水平的主要业绩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将复印件装订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的第三部分(主要业绩成果部分)。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装订在第三部分第一页。提供的工作业绩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如:
(1)承担重点(重大)工程、农业项目或解决技术项目关键性问题。要有正式立项、批准手续。在项目中担任的职务,解决的问题要有相应部门出具的认证材料。
(2)掌握本专业国(省)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开创性地提出过本专业的研究、开发方向,取得重要成果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要有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科技部门认定的材料。
(3)在技术引进、改造、推广、应用等方面,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需要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4)专业学科带头人由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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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说明。
(5)对本专业理论有创造性研究。要提供研究结果、报告,并经市级以上的有关部门认证,提供相关材料。
(6)对获得成果奖(包括星火奖、发明奖等)、专利技术的,在提供奖励证书同时,须提供相应鉴定报告材料。
(7)对从事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提供图签、图纸目录明细、说明书等原始材料,以证明自己的工作业绩。
(8)在日常工作中所作的工作,要由单位出具证明。 8、参评人员应提供担任现职期间正式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制订并已执行的技术标准(包括企业标准、行业标准、部颁标准、国标)。装订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的第四部分(主要论文著作部分)。论文的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著作的复印件应包括封面、书号、目录和著作内容。
9、参评人员专业以外的其它荣誉证书以及其它材料一律装订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的第五部分(其它部分)。
10参评人员应字迹工整地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袋(主卷)》上的内容。《材料袋》上“专业”栏的填写,应该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评委会设臵的专业(学科)相一致。
1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相片”一律用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并随主卷附一张照片供验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使用。
12参评人员一律使用省、市统一印制的表格和档案袋。 (十五)考核确定的办理程序
首先由个人填写《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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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到主管部门领取),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考核意见、加盖公章,然后连同学历(学位)证书一起上报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初级资格由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证书,中级及中级以上资格由主管部门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十六)参评材料申报程序
1、专业技术人员在准备好参评材料后,应向所在单位提出参评申请,所在单位在确定参评人员符合参评条件后,单位负责人在确认参评材料真实性的基础上,在参评材料的每份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集体获奖项目要提供获奖项目有关资料,以确认其是主持人、主要参加者还是参加者。凡未被确认的材料不予受理。材料要求专业填写正确、参评材料规范、装订整洁。按照规定,所在单位要对参评人员的学历、资历、论文、专著、业绩、成果等情况通过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没有异议后,方可向上级推荐,并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经单位公示,没有异议”字样。所在单位对参评人员的政治表现、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及贡献等,要写出翔实的《综合推荐意见》(需打印),汇总后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审核单位报送的参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各种复印件上加盖审核人印章,在参评材料中“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完备审核手续后报省市相关部门。
无主管部门且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符合现行职称政策,可按照属地化原则将材料报送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事部门。
3、主管部门根据省、市评委会设臵情况,将参评材料分为送省、送市评审两类,并分别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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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省评审的,将参评材料报给与省高、中级评委会对口的市直主管部门,该部门在审核无误后统一汇总,并填写《辽宁省报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1式3份),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完备审核、推荐手续后,集中送省相应的高、中级评委会办公室。
在市评审的,送市人才服务中心。各主管部门在报送参评材料的同时,报送按不同评委会汇总的软盘;分专业(评委会)、分级别打印的《评审人员审核表》(1式2份)。
(十七)外地调入人员资格认定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外省(含中省直在连)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我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后,需办理资格认定审批手续,换发辽宁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程序如下:由个人填写《外地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审批表》(由附件下载),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初级资格证书由主管部门发放,中级及中级以上资格证书由主管部门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十八)资格证书补发程序
资格证书丢失后可以申请补发。补发程序为:单位将取得资格的原始审批手续(呈报表或评定表)报送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初级资格由主管部门发放证书,中级及中级以上资格证书由主管部门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十九)大连市高中级评委会专业(学科)设臵 大连市高、中级评委会专业(学科)设臵一览表 序号 评委会名称 专业设臵 1 大连市城乡建设设计、管理、给排水、安装施工、机械、电气、园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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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评审委员会 道桥、测绘、造价、规划、热能、结构、土地管理、勘探、装饰装修、建筑材料 大连市化工工程2 高级评审委员会 有机、无机、化工机械、电气仪表 内科(心血管内、呼吸内、消化内、肾内、神经内、内分泌、血液内、风湿与临床免疫)、外科(普外、骨外、泌尿外、胸外、心血管外、灌注、神经外、小儿外、烧伤外、整形外)、妇产、计划生育、儿科、危重病、口腔(口腔内、口腔额面外、口腔修复、口腔正畸)、眼科、耳鼻喉、头颈外、皮肤病与性病、肿瘤(肿瘤外、肿瘤内、骨软组织肿大连市卫生系列3 (西医)高级评审委员会 瘤)、急诊、结核病(结核内、结核骨外、结核胸外)、传染病、精神病、麻醉、输血、康复(理疗)、医学营养、病理、放射医(放射诊断、肿瘤放疗)、核医学、心电、超声影像、医学检验医技(临床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免疫检验)、放射技(放射技术、肿瘤放疗)、病理医学技术、口腔修复技术、内护、外护、妇产护、儿护、耳鼻喉护、口腔护、药剂、流行病、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儿少卫生、消毒、虫媒消杀、职业医学、地方病、结核病防治、公卫理化检验、公卫微生物检验、卫生毒理、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卫技管理、健康教育、医学信息 大连市卫生系列4 (中医)高级评审委员会 心血管内、呼吸内、消化内、肾内、血液内、内分泌、风湿与临床免疫、神经内、普通内、疮疡外、肛肠外、普外、心胸外、泌尿外、神经外、骨伤外、妇产、儿科、眼科、口腔、耳鼻喉、皮肤病与性病、肿瘤、康复、针灸、推拿、精神病、肝病、结核病 大连市机电工程5 机械、电气、广电(无线电)、电子元器件 高级评审委员会 大连市港口工程6 港口机械、港口工程、港口电气、港口管理、港口通讯 高级评审委员会 大连市中等职业中文、外语、音体美、教育、物理化学、政史地生、工程、7 学校教师系列高经济、艺术 级评审委员会 大连市服装设计8 服装设计 高级评审委员会 大连市纺织工程机械、电气、棉纺、针织、印染 9 中级评审委员会 18
10 大连市轻工工程食品加工、轻化工、制冷、机械、电气、粮食储备、发酵、中级评审委员会 粮食检验、石油仓储 大连市交通工程11 汽运、水运、道桥 中级评审委员会 12 13 14 15 16 大连市水产工程养殖、水产加工、捕捞、鱼机、船电 中级评审委员会 大连市水利工程机械、水建、地理测绘、电气 中级评审委员会 大连市林业工程造林、森保 中级评审委员会 大连市医药工程制剂、制药、药物分析、医药卫生、中药制药 中级评审委员会 大连市安全工程职业安全、矿山安全 中级评审委员会 大连市环保工程17 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科研 中级评审委员会 18 19 大连市技术监督计量、特种设备、标准化 中级评审委员会 大连市工艺美术包装装潢、特种工艺 中级评审委员会 大连市体育教练20 员中级评审委员田径、足球、游泳、棒球、综合 会 大连市农业系列21 农学、农机、畜牧、兽医 中级评审委员会 大连市党校教师22 系列中级评审委政治、经济、企业管理、行政 员会 大连市实验技术23 系列中级评审委化学、物理、工程、医疗 员会 大连市高校教师中文、外语、音美、体育、物理、化学、 24 系列中级评审委政史地生、工程、经济、会计、医学 员会 25 大连市艺术系列演奏员、演员、导演、指挥、编剧、作曲、舞美、舞技 中级评审委员会 26 大连市公证系列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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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评审委员会 大连市技校教师27 系列中级评审委基础课、专业课、实习指导 员会 大连市冶金工程机械、电气、冶炼、压力加工、检测、热能、耐火材料、28 中级评审委员会 热处理 29 大连市物流工程物流 高级评审委员会 (二十)部分系列(专业)评审条件(见附件)
附件:
辽宁省经济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支持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全省国有、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设置经济和国际商务两个专业。 二、申报及评审条件
(一)凡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评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二) 学历、资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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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国际商务师资格2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济专业或相近专业,非经济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需具有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取得经济师、国际商务师资格5年以上;
3、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经济师、国际商务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经济师、国际商务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论文和著作要求、外语及计算机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晋升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
(1)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省(部)级调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三)外语、计算机要求
(1)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人员,需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评审人员,需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A级合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2)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评审人员,需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高级证书或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两个模块考试合格;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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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业理论要求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经济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的热点、重点问题有独创见解。
3、熟悉和掌握有关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能够综合分析和解决处理在经济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五)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能主持中型企业、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在大型企业、市(厅)级事业单位主持职能部门经济管理工作中业绩突出,经专家认定在同行业中领先;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主要职能部门工作的业务骨干人员,解决过经济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关键问题,提出过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相关材料)。
2、主持管理过重大咨询、评估、科研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相关材料)。
3、主持管理过科研设计、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业务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相对稳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相关材料)。
4、主持、参加编写过行业标准、政策法规、条例制度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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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管理办法(须提供相关材料),并已颁布实施。
(六)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式和方法,其研究成果获市级以上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熟悉并掌握国内外经济管理方法,对经济领域及本专业发展趋势有创造性研究,其研究成果获市级以上调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经济项目的课题研究,其研究成果获得相当于上述等级的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七)论文和著作要求 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经济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以上;在市级公开发行的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经济或相近专业论文4篇以上。
2、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并提交经济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以上;参加省级学术会议并提交经济或相近专业论文4篇以上(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3、正式出版4万字以上的经济或相近专业的专著或译著。
四、其他事项
(一)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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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和成果、论文和著作、外语和计算机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标准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三)获奖证书应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晋升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四)本评审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评审相关条件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二、人事考试相关业务介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人事考试主要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执)业资格考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以及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等。
(一)考试类别 1、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以考试的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称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国家已设立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和系列有: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国际商务、质量、出版、新闻、图书、档案、文博、群文、翻译、律师、二、三级翻译、物流、计算机软件等。
目前,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中,属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和系列有:经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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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审计、卫生、国际商务、质量、出版、二、三级翻译等;属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和系列有:新闻、图书、档案、文博、群文、翻译、律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属全市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物流专业。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别设有高、中、初级的专业和系列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设有中、初级的专业和系列有: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质量、出版、二、三级翻译;只设中级的专业和系列有:国际商务。
2、职(执)业资格考试
职(执)业资格考试是国家设立的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的一种考试。在该领域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方能在该领域上岗从业。目前,国家已开设的职(执)业资格考试种类有: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筑师(一、二级)、监理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土地登记代理人、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税务师、价格鉴证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拍卖师、矿业权评估师、公安刑侦、技侦、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物业管理师、一级注册计量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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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者、机动车检测维修、通信等。其中,除二级建造师为全省统一组织考试外,其余全部为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为参评(参考)专业技术资格组织的能力水平考试。
(1)国家规定职称外语考试全国统一组织每年一次。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分为综合、理工、卫生3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A、B、C三个级别,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不分类别,只分A、B、C三个级别。对参加考试的人员发放考试成绩通知书。考试成绩使用有效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等自行确定。
(2)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为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由各地自行组织,自行安排。考试方式为上机操作。考试内容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在计算机与网络方面的基本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目前推出的考试科目包括操作系统、办公应用、网络应用、数据库应用、图像制作、其它等6大类别,共中文Windows XP操作系统、Word 2003中文字处理、Excel 2003中文电子表格、PowerPoint 2003中文演示文稿、金山文字2005、金山表格2005、金山演示2005、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FrontPage 2000网页制作、Internet应用、Dreamweaver MX 2004网页制作、Visual FoxPro 5.0数据库管理系统、Access 2000数据库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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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财务(U8)软件、AutoCAD(R14)制图软件、PhotoShop 6.0图像处理、AutoCAD 2004制图软件、Flash MX 2004动画制作、Authorware 7.0多媒体制作、Project 2000项目管理等25个考试科目。考试时间50分钟,每套试卷共40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07年起,考试采取考前现场拍照的办法采集相片。 4、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招录考试
公务员招录考试及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考试工作,原则上是在全省或全市的统一布署下进行。届时,将通过媒体及网络发布招考公告。
上述考试由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并在大连市设立考场的考试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监理工程师、二、三级翻译(日语笔译)、土地登记代理人、卫生、注册税务师、质量、价格鉴证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建造师、国际商务、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审计、统计、出版、经济、档案、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翻译、律师、二级建造师、物流及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等;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并在大连市设立考场的考试有:会计;由大连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并在大连市设立考场的考试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其余由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在沈阳市设立考场。
(二)参考人员须知 1、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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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均以接到上级有关考试工作文件的正式通知为准。考生可根据当年的考试工作计划(已全文登载在大连日报、大连晚报、新商报及“大连人才”网站上),在拟参考的考试项目举行前3—5个月左右关注相关媒体。
2、考试报名信息发布渠道或方式
各项考试的报名通知均通过“大连人才”网(www.dl-rc.com)、“大连人事编制网”(www.rsj.dl.gov.cn)及新商报周三人才招聘版发布。
3、考试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方式有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填写报名表或填涂报名卡等多种,均以报名通知为准。
4、准考证发放时间
准考证通常在报名后,考试开考前一周左右开始发放。 5、成绩查询、合格证书发放
考后3个月左右可查询考试成绩,4个月左右可领取合格证书。成绩查询及证书办理的方式均通过准考证告知。
6、参加考试须持证件
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二者缺一不可。 7、证书丢失补办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的证书,丢失后,按如下程序办理:
(1)本人提出要求补发证书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自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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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取得证书的名称、时间,证书丢失的原因等。
(2)在大连日报登报声明证书遗失作废。
(3)提交资格考试合格表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将上述材料备齐后,送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考评部。由考评部按要求书面报请国家人事部有关部门申领。
(三)考场规则
1、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后,除规定答卷用具外,其它随身携带物品一律放在考场前面规定位臵。带电子记事本类计算机、传呼机和手机的考生,一律关机并放在包内。不听劝阻,并在考试期间开机者,按违纪处理。
2、应考人员考前三十分钟入场,凭准考证、身份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放在考桌右上角。
3、应考人员迟到三十分钟的不得入场;开考后1小时,允许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答题期间不准去厕所。
4、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字迹模糊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5、答卷和答题卡书写只能用钢笔、圆珠笔。答题卡上的信息点只能用2B铅笔填涂。卷面、卡面不允许出现红色字迹。 6、答卷、填卡之前必须在指定位臵填写姓名、考号。 7、考试时间终了,应考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扣在桌上,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8、考场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卷或让他人抄袭,不准换卷和顶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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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
第三条[对象]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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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处理要求]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臵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臵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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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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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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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七)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九)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十)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一)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三)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涉密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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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第十二条[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三条[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四条[处理权限]在评卷工作中,发现作弊(或雷同)试卷的,由评卷领导小组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对大规模作弊情况,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试主管部门,由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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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核实]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告之考场记录内容。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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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决定书]对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时告知被处理人,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备查。对事后作出决定的,应制作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或者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处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
第二十一条[陈述、申辩、复核]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或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复核处理]接受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处理决定,应当维持。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处理程序的处理决定,应变更或撤销。因错误决定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救。
第二十三条[复议或诉讼]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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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附加处理]对违纪违规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由考试机构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备案]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及其考试机构,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军队考试] 军队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地方考试] 地方自行组织的与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各项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人事部办公厅2004年11月11日印发
2、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专业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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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现就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处理规定》)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六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时,考试工作人员应向该行为人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考试结束后,经认定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六条第(三)、(五)、(八)、(九) 款违纪违规行为,可直接给予该行为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七条第 (二)、(三)、(四) 款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一)、(五)、(六)、(七)款违纪违规行为的,应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三、应试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给予责令离开考场处理的,应由专人将其带离考场,并按当次考试规定的允许应试人员离开考场的时间离开考点。
四、在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七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给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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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其执行日期应从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日起计算。在考试结束后,经认定应试人员有《处理规定》第七条或第十五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处理或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处理的,其执行日期应从签发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有关“2年内”和“3年内” 的要求,均应按周年计算。
五、被处理人在被处理期限内,可报名参加处理决定期满后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六、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分别有《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也可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可公布的相关信息为:姓名、工作单位、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七、根据《处理规定》第二十条有关送达处理决定书的要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委托及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前述方式无法送达的,也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八、各专业考试主管部门 (或机构) 均应在考试管理系统中增加违纪违规人员信息查询功能,实现该信息共享。各专业、各级考试机构可在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时使用,杜绝违纪违规人员在处理定期限内参加考试的情况发生。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已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了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处理功能,并定期下发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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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违规人员信息。
请各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在考试工作中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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