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竹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竹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竹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昭政发〔2003〕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目前,全市采笋季节即将到来,为切实保护和利用好竹资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云南省森林条例》已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抓紧制定有关野生竹笋、兰科植物、药材、珍稀花卉、食用菌、树脂、树根、树皮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措施,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竹笋资源的开采规划和管理措施,必须在2003年开山采笋之前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坚持保护、培育、利用、发展的原则,搞好竹笋开发。竹笋是一种天然保健食品,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对林区农民增收和地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既要从我市生态环境脆弱的实际出发,又要本着有利于在民增收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做到合理开采,促进生长、永续利用。

三、认真做好笋山开山采笋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控制采笋时限,开山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采笋季节之前发布采笋的布告,通告开山采笋的地点、时限和入山条件。林业等部门要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制定严格的笋山管理办法,组织林政、森林公安等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巡山督查,对超时越界采笋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和必要的处罚。

春笋和秋笋开山采笋时间在一个县区内以一个月为限,何时开山,何时封山由各县区政府确定,但封山时间春笋不得超过每年4月30日,秋笋不得超过每年9月30日。

四、严格执行竹笋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根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竹及竹笋的经营加工必须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营、加工者超越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加工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加工,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实物

和违法所得,并处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上的罚款。

加强竹笋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是确保竹笋资源实行计划开采合理利用的关键环节。对原已核发的竹笋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认真核实,符合年检条件的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验,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加工。对新申办竹笋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实其经营加工条件,按审批程序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再由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加工。

五、严格税费管理。凡经营、加工竹笋的企业必须依法自觉缴纳农林特产税、增值税和育林基金。育林基金一律按竹笋初交价的8%计算。对持证经营加工竹笋的企业,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验证相关凭据后,方可发放竹笋运输许可证。对无证经营加工竹笋的不予办理运输证,并按《云南省森林条例》进行处罚。

六、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切实加强林区治安管理,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严格按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开山和封山,严禁偷伐、损坏笋山竹木,严禁在林区煮笋、薰笋。林业主管部门要派出稽查队伍加强督促、检查。林政、森林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竹笋经营加工的管理,对无证经营、加工竹笋的企业要坚决取缔依法查处,对无证运输,坚决没收并处罚款。

为保证竹资源的计划开采、合理利用,相邻各县区要搞好协调,相对统一开山时间和竹笋收购指导价格;加强对竹笋经营、加工、运输的检查监督,严格执法;开山采笋结束后,各县区要向市林业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

昭通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