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现状调查的内容
(1)地理位置:建设项目所处的经度、纬度,行政区位置和交通位置,要说明项目所在地与主要城市、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的距离和交通条件,并附地理位置图。
(2)地质环境: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根据现有资料,选择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概要说明当地的地质状况,即:当地地层概况,地壳构造的基本形式如岩层、断层及断裂等以及与其相应的地貌表现,物理与化学风化情况,当地已探明或已开采的矿产资源情况。若建设项目规模较小且与地质条件无关,地质环境现状可不叙述。
评价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矿山以及其他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时,对与建设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地质构造,如断层、断裂、坍塌、地面沉陷等不良地质构造,要进行较为详细的叙述,一些特别有危害的地质现象,如地震,也须加以说明,必要时应附图辅助说明,若没有现成的地质资料,应做一定的现场调查。
(3)地形地貌:一般情况下,只需根据现有资料,简要说明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海拔高度,地形特征、相对高差的起伏状况,周围的地貌类型如山地、平原、沟谷、丘陵、海岸等以及岩溶地貌、冰川地貌、风成地貌等情况。崩塌、滑坡、泥石流、冻土等有危害的地貌现象及分布情况,若不直接或间接威胁到建设项目时,可概要说明其发展情况。如果可查资料,需做一些简单的现场调查。
当地形地貌与建设项目密切相关时,除应比较详细地叙述上述全部或部分内容外,还应附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地形图,特别应详细说明可能直接对建设项目有危害或将被项目建设诱发的地貌现象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必要时还应进行一定的现场调查。
(4)气候与气象:一般情况下,应根据现有资料概要说明大气环境状况,如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主要气候特征,年平均风速和主导风向,风玫瑰图,年平均气温,极端气温与最冷月和最热月的月平均气温,年平均相对湿度,平均降雨量,降水天数,降水量极值,日照,主要的灾害性天气特征如梅雨、寒潮、雹和台风、飓风等。如需进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除应详细叙述上面全部或部分内容外,还应根据评价需要,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区的大气边界层和大气湍流等污染气象特征进行调查与必要的实际观测。
(5)地面水环境:应根据现有资料,概要说明地面水状况,如水系分布、水文特征、极端水情;地面水资源的分布及利用情况,主要取水口分布,地面水各部分如河、湖、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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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与河口、海湾、地下水的联系,地面水的水文特征及水质现状,以及地面水的污染来源等。如果建设项目建在海边时,应根据现有资料概要说明海湾环境状况,如海洋资源及利用情况,海湾的地理概况,海湾与当地地面水及地下水之间的联系,海湾的水文特征及水质现状,污染来源等。
[如需进行建设项目的地面水或海湾环境影响评价,除应详细叙述上面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外,还应增加水文、水质调查,水文测量及水利用状况调查等有关内容。地面水和海湾的环境质量,以确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或海水水质标准限值为基准,采用单因子指数法对选定的评价因子分别进行评价。]
(6)地下水环境:根据现有资料简述下列内容:地下水资源的赋存及开采利用情况,地下潜水埋深或地下水水位,地下水与地面水的联系以及地下水水质状况与污染来源。 [若需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除要比较详细地叙述上述内容外,还应根据需要,对水质的物理、化学特性,污染源情况,水的储量与运动状态,水质的演变与趋势,水文地质方面的蓄水层特性,承压水状况,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等做进一步调查,若资料不足时应进行现场监测和采样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以确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限值为基准,采用单因子指数法对选定的评价因子分别进行评价。]
(7)大气环境:应根据现有资料,简单说明建设项目周围地区大气环境中的主要污染物、污染来源及其污染物质、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等。如需进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应对上述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详细调查。
对于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应收集评价区内及其界外区各例行大气环境监测点近三年监测资料,统计分析各点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值、超标量、变化趋势等。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大气环境特征、大气功能区类别及评价等级,在评价区内按以功能区为主兼顾匀布性的原则布点,开展现场监测工作。监测应与气象观测同步进行,大气环境质量,以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为基准,采用单因子指数法对选定的评价因子分别进行评价。 (8)土壤与水土流失:根据现有资料简述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主要土壤类型及其分布,成土母质,土壤层厚度、肥力与使用情况,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及其质量现状,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水土流失现状及原因等。当需要进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时,除应详细叙述上面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外,还应根据需要选择以下内容进一步调查:土壤的物理、化学性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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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成分与结构,颗粒度,土壤容重,含水率与持水能力,土壤一次、二次污染状况,水土流失的原因、特点、面积、侵蚀模数元素及流失量等,同时要附土壤和水土流失现状图。 (9)生态调查:根据资料简述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植被情况如类型、主要组成、覆盖度、生长情况等,有无国家重点保护的或现有的、特有的、受威胁危害的或作为资源的野生动植物,当地的主要生态系统类型等及现状。[若建设项目规模较小,又不进行生态影响评价时,这一部分可不叙述。若建设项目规模较大,需要进行生态影响评价时,除详细叙述上述全部或部分内容外,还应选择以下内容进一步调查:生态系统的生产力、物质循环状况、生态系统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以及影响生态系统的主要因素,重要生态环境情况,主要动植物分布,重要生境、生态功能区及其他生态敏感目标等。]
(10)声环境:需根据评价级别、敏感目标分布情况及环境影响预测评价需要等因素,确定声环境现状调查的范围、监测布点与污染源调查工作,如现有噪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现有噪声敏感目标、噪声功能区划分情况,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现状、超标情况、边界噪声超标以及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环境噪声现状调查的
(11)社会经济:包括人口、工业与能源、农业与土地利用、交通运输等。主要根据现有1简要叙述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现有厂矿企业的分布状况,工资料,结合必要的现场调查,○
2公路、铁路或水路、航空方面的交通运输概业生产总产值及能源的供给与消耗方式等;○
3居民区的分布情况及分布特点,人口数量、人口密度、况,以及与建设项目之间的关系;○
4可耕地面积,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构成及产量,农业受教育水平、就业及人均收入等;○
总产值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人均土地资源,农业基础设施等。若建设项目需进行土壤与生态影响评价,则应附土地利用图。 (12)人文遗迹、自然遗迹与“珍贵”景观:
人文遗迹:指遗存在地面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纪念物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长城、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庙、石刻等。
自然遗迹:指自然形成的具有地质学、地理学、生态学意义的遗存物,如温泉、洞穴、火山口、贝壳堤、特别地貌等。
珍贵景观:一般指具有生态学和美学及社会文化珍贵价值、必须保护的特定的地理区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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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现象,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疗养区、珍贵自然景观、奇特地貌景观、温泉以及重要的具有政治文化、纪念意义的建筑、设施和遗址等。需根据现有资料说明建设项目周围有哪些重要遗迹与“珍贵”景观;与建设项目的相对位置和距离,其基本情况及国家和当地政府的保护政策和规定等。
如需进行专门的评价,则除应较详细地叙述上述内容外,还应根据现有资料并结合必要的现场调查,进一步叙述人文遗迹、自然遗迹或“珍贵”景观对人类活动的敏感性。这些内容有:它们易于受哪些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学的影响,目前有无已损害的象及其原因,主要的污染或其他影响的来源;景观外貌特点,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中珍贵的动植物种类,以及人文遗迹、自然遗迹或“珍贵”景观的价值,包括经济的、政治的、美学的、历史的、艺术的和科学的价值等;有无保护规划及保护级别,目前管理水平等。 (13)人群健康状况:当建设项目规模较大,且拟排污染物毒性较大时,应进行一定的人群健康调查。调查时,应根据环境中现有污染物及建设项目将排放的污染物的特性选定指标。
(14)其他。根据当地环境情况及建设项目特点,决定放射性、光与电磁辐射、振动、地面下沉及其他项目等是否列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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