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
1、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所有正式收据之和(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住院用药明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2、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实际减少的收入(工资清单、减少收入=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近三年平均年收入÷12÷21.75×误工期限
受害人不能举证收入 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农民无业人员 山东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无业人员 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个体工商户 山东省上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实际减少的收入(工资清单、减少收入证明)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近三年平均年收入÷12÷21.75×误工期限(医院证明)
护理人员无收入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受害人因伤残不能回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综合确定护理期限,不超过20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4、交通费 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之和(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6、8、15元/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6、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9678元)÷12月×6月=14839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7、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8、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小于60周岁 17811
×伤残赔偿系数×20年
60-75周岁 17811×伤残赔偿系数×【20-(实际年龄-60)】
75周岁以上 17811×伤残赔偿系数×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小于60周岁 6119×伤残赔偿系数×20年
60-75周岁 6119×伤残赔偿系数×【20-(实际年龄-60)】
75周岁以上 6119×伤残赔偿系数×5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9、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 小于60周岁 17811×20年
60-75周岁 17811×【20-(实际年龄-60)】 75周岁以上 17811×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小于60周岁 6119×20年 60-75周岁 6119×【20-(实际年龄-60)】 75周岁以上 6119×5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 小于18周岁 12013×(18-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18-60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12013×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12013×【20-(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75周岁以上 12013×5年×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小于18周岁 4417×(18-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18-60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4417×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4417×【20-(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75周岁以上 4417×伤残赔偿系数×5年÷抚养人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12、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数额以及相应的有效票据 13、其他相关费用 鉴定费、评估费、住宿费、拖车费等
14、上述费用合计后再根据责任人所负责任比例计算最终数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保险赔偿
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在公告里面明确了,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希望楼主一定要注意,交强险的赔偿是分项的!千万不要把赔偿限额加在一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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