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法规类别】专利管理专利实施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2号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1.06.27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62号)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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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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