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持有汽车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车辆,并在国家规定的路线或区域内从事汽车旅客运输活动,包括客运经营者、司机和乘客。
三、经营许可
1、汽车旅客运输营业者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按规定报送汽车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如果经审查合格,发放汽车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2、汽车旅客运输营业者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或延期手续。 3、汽车旅客运输营业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期备案经营车辆。 4、汽车旅客运输营业者应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路线、客运量以及客运服务情况等。 四、运输车辆
1、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定期检查及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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