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流程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
(一) 起草
规范性文件由局属有关单位科室依据职责起草,涉及两 个以上单位科室职权范围的,由有关单位科室联合起草,并 明确牵头单位科室。
(二) 征求意见,按规定履行其他法定程序
起草单位科室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向局机关各 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还应 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后,按规定需要评估、征求 社会公众意见、听证、论证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按规定履行 其它程序。
1・评估。在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 的,
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者争议较大的,涉及宏观经济稳定 和市场稳定以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规范性文件 时,起草单位科室负责对其主要制度规范或者政策措施的制 定依据、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评价,并形成评估意见。
2.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
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科室负责将 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市水利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 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3. 听证。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 重大
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当听证
的,起草处室、单位负责组织听证。
4. 论证。规范性文件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 者必
要性、可行性、合理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起草单位科 室负责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5. 公平竞争审查。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 标、
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 济活动的厅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科室负责进行公平竞争 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全面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 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
(三) 修改完善
起草单位科室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评估、社会公众意见、 听证、论证及公平竞争审查等情况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形 成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 提交审核
起草单位科室向水政与行政许可科提出规范性文件草 案合法性审核,提交以下材料:
1•规范性文件草案;
2. 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评估 论
证和主要内容的起草说明;
3.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目录及文本; 4. 征求各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及意见釆纳情况的书面记 录,
包括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需要部门会签的, 提交有关
部门会签意见;
5. 按照规定需要组织听证和专家论证的,提交听证情况 书面
记录和专家论证材料,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 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6. 按照规定需要评估的,提交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 7.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8. 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 9. 进行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合法性审核
1 •水政与行政许可科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 序、
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审核确认。合法性审核原则上 采取书面审查形式,必要时,听取法律顾问、有关专家的意 见和建议。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听取法律顾问和专家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 审核期限内。
2. 水政与行政许可科对合法性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作以 下
处理:
(1) 不是规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单位科室; (2) 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法定职权,或者主要内容
不合法的,提出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3) 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是尚未征求、应当组织听证 但
是尚未组织、应当经专家论证但是尚未论证、应当进行公 平竞争审查但是尚未审查的,退回起草单位科室补正程序;
(4) 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 师
协会意见尚未听取的,退回起草单位科室补正程序。
(5) 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 减
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或 存在违法、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情形的,建议删除相关规定;
(6) 具体规定不适当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3. 审核合法的,水政与行政许可科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 的
审核意见。
(六)局党组办公会审议
起草单位科室依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 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提交局党组办公会审议。局党 组办公会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科室负责对规范性文 件起草情况作出说明,并对集体审议情况做书面记录,水政 与行政许可科负责对合法性审核情况作出说明。未经合法性 审核的草案,不得提交局党组办公会审议,局领导不予签发。 需要部门会签的,发相关部门会签。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局党组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起草单位 科室将集体审议的书面记录和文件解读材料送交水政与行 政许可科
(七)登记、编号和印发
水政与行政许可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工作, 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正式文本。起草单位科室负 责规范性文件的印发工作。
(八) 文本报送水政与行政许可科
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日内,起草单位科室应当将 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起草说明各5份及其电子文本送水政 与行政许可科。
(九) 发布与备案
将规范性文件送县政府公报、县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并县政府备案。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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