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旨在加强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罚,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秩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园欺凌,是指在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学生之间以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滋扰等手段,侵害学生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事件。
第三条 校园欺凌的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公正、公平地进行。
第四条 学校、家长、学生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参与校园欺凌的防治工作,构建和谐校园环境。
第二章 处罚规定
第五条 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六条 校园欺凌行为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第七条 校园欺凌行为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校园欺凌行为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开除学籍,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于有校园欺凌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第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欺凌行为的监测和报告,发现欺凌事件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设立校园欺凌处理机构,负责校园欺凌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处罚工作。
第十二条 对涉嫌校园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听取双方陈述,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依据本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将处分决定书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申诉,学校应当认真处理并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受到处分的学生进行跟踪教育,帮助其重新融入校园生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教育部。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如有需要,请随时与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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