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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主体研究——以两则案例为视角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政法论坛 …falv…tia…ndi~ 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主体研究 ——以两则案例为视角 张萌萌 (325000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 温州) 摘要:根据我国法律赋予刑事申诉人申诉权的大小,刑 某未提出申诉也未曾委托其父亲瞿某代为申诉的前提下,瞿某 事申诉主体可分为刑事申诉人和刑事申诉代理人。刑事申诉主 是否有权提出申诉。如果我院予以受理并重新审查、引起再审, 体、刑事申诉客体(刑事申诉对象)、刑事申诉的理由是刑事 是否违背原案当事人瞿小某的真实意愿,侵犯其合法权益,瞿 申诉的主要构成要素。其中,刑事申诉的主体是否适格是检察 某是否能以其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修改后的《刑 机关开展刑事申诉工作首先要审查的问题。本文试图以实践中 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仍然未对刑事申诉 两则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为视角,立足于刑事申诉主体的若干 主体行使申诉权的顺序做出明确规定,当同一刑事案件的申诉 问题研究,以期促进立法的完善。 主体之间对是否提出申诉无法达成共识时,则会导致刑事申诉 关键词:近亲属刑事申诉权;单位刑事申诉权;自诉人刑 程序的混乱,有悖于制定刑事申诉制度的意义。 事申诉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申诉权 (二)没有确立单位的刑事申诉主体地位 1.村民是否可以作为刑事申诉的主体 案例一: 前文提到,法律赋予了被害人的刑事申诉权。案例二,吴、 2003年的一天,被告人瞿小某(4O岁)因其父亲瞿某曾与 景二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直接侵害的是村集体的利益,而非 其亲戚叶某有琐事纠纷而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叶某进行殴打并致 村民的个人利益,不符合法律上关于被害人的规定。那么,考 其轻伤,在诉讼过程中多次调解未果,区人民法院对瞿小某犯 虑到本案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如果李村村委会也不提出申诉, 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瞿小某不服,提出上诉,中级 村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保障,多数村民的联名申诉是否有效,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瞿小某的父亲因对伤势鉴 可否委托村民代表聘请律师进行申诉等问题均值得探讨。 定意见有异议,故不服两级法院对其子瞿小某故意伤害一案的 2.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刑事申诉的主体 刑事裁判,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后,多年来仍然坚持向多 现行法律没有对单位能否作为申诉主体作出明确规定。根 个部门申诉、信访。期间,当事人瞿小某未作任何意思表示。 据《刑法》规定单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也能够成为被侵害 至2011年,我院经过多次审查,将该件作为信访案件向区政法 权益的对象,无论单位是作为被告人被判处刑罚还是作为受害 委报结。2014年,市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我院,要求我院依照刑 主体合法权益被侵害,现行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其可以作为刑 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 事申诉主体主张权利,这无疑是对单位合法权益保护的一种缺 案例二: 失。 景某系原李村党委书记、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系 (三)交办案件如果刑事申诉主体不适格,是否可以变 原李村村长。2011年,景某、吴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 更为信访案件办理 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我院对吴、景二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2014年《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 人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不起诉 件规定》,上级院交办的案件必须立案复查;另一种观点认为 决定。该村璇村委会主任伍某,以及400余名村民选出的6名 上级院交办的案件如果立案复查必须提请本院有关负责人审查 村民代表,委托律师作为申诉代理人,分别多次向区信访局、 批准,若刑事申诉主体不适格,则有权向上级提出异议,或者 区政法委、市检察院等多个部门信访。后市检察院将本案交办 转为信访案件办理。笔者认为,因不能以信访程序终结法律程序, 我院,要求我院依照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 故对于此类交办案件(如案例二所示),可以作为刑事申诉案 一、问题的提出 件来办理,按照两级复查终结制度,穷尽法律程序,最大限度 (一)近亲属行使刑事申诉权的条件模糊 地解决群众的诉求,防止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但是, 根据2014年《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 有必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程序规定,避免造成交办权和司法救 简称《复查规定》)第12条的规定,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济权的滥用,减轻基层院的办案压力。 人、近亲属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修改后的《刑事诉 二、对刑事申诉主体行使申诉权的探讨 讼法》第241条及2012年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 (一)规定刑事申诉主体行使申诉权的顺位 行)第593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不服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一中提到的瞿某不能单独成为刑事申 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提起刑事申诉。根据《刑 诉的主体。理由如下: 事诉讼法》第106条,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 1.赋予瞿某刑事申诉权,缺乏理论依据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 申诉是一种请求,申诉权是一种诉讼权利,是公民享有的 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 基本权利,结合诉讼理论,诉讼权只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的公民享有。本案中,父亲瞿某与本案元直接关系,在当事人 由此,不服检察机关的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及人民法院已 瞿小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表达能力的情况下,父亲瞿某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有权提出刑事申诉的主体 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赋予其申诉权 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此外,2014年《复查规定》 缺乏理论依据。 新明确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2.赋予瞿某刑事申诉权,违背意思自治原则 可见,接受刑事申诉人的委托,以刑事申诉人的名义进行刑事 申诉权具有私权性质,申诉权的行使应当以意思自治为基 申诉活动的刑事申诉代理人也是刑事申诉主体的组成部分,但 本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当事人与其他申 是刑事申诉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刑事申诉中依法 诉主体意思表示不一致时,应当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准。所以, 只享有代理权,而没有独立的刑事申诉权,且我国目前法律规 刑事申诉主体行使申诉权应当有先后主次顺序之分,不能同时 定只有律师可以作为刑事申诉代理人。 申诉。 案例一中,当事人瞿小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瞿小 3.赋予瞿某刑事申诉权,申诉名义含糊不清 职工法律天地 2015年第11期 -213— . 如果瞿某以当事人瞿小某的名义申诉,则实际上是当事人 的申诉代理人,需要瞿小某的授权委托;如果罂某 自己名义 提出申诉,则需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申诉的法律后果,一旦启动 再审程序,瞿某应当以自己名义参加再审,于情不符,于法无据。 4.赋予瞿某刑事申诉权,是对立法精神的误读 比较国外立法,大多数国家规定近亲属只有在被定罪人死 亡后才有权提出再审申请。我国立法赋予当事人近亲属刑事申 诉权,是考虑到当当事人死亡、丧失意思表示能力或者被羁押 综上,单位对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时应当享有申诉权。 我国法律规定, 单位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 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会受到司法活动的直接影响。基 于此,笔者建议在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单位享有申诉权,由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申诉主体的权利义务。 (三)细化自诉人的刑事申诉权 2012年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明确规 定了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的监督权。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 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 出的 决、裁定属于刑事判决、裁定,所以自诉人对人民法院 生效的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属于刑事申诉的范围。然而,我 国法律目前缺乏对自诉人行使申诉权的具体规定,鉴于自诉案 件的梅殊性,应当对自诉人行使申诉权作出必要限制。笔者建议,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因自诉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没有履行相 应诉讼义务或者因申诉人自身行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 诉讼权利的而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不予受理。如以下 情形,自诉人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1)撤诉处理的。包括自诉人撤回自诉后,就同一事实再 行告诉,经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自诉人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撤回自诉的;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 中途退庭,法院按照撤诉处理的; (2)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 告诉,法院裁定驳回的; (3)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 起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后,又提出申诉要求追究其他侵害 人刑事责任的;共同被害人在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后,主动 放弃告诉权利,而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4)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或者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 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等。 等不能或不便刑事申诉权的情形下,近亲属有权行使刑事申诉 权。其中,对于正在羁押的罪犯不便于申诉的问题,可以通过 近亲属的申诉代理权来解决,故应扩大刑事申诉代理人的范围, 不应只限于律师。 综上,笔者建议立法明确刑事申诉主体行使申诉权的主次 先后顺序:第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排在第一顺位; 第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意思表示能力或因其 他客观原因无法行使申诉权的,其近亲属可以行使,但是只能 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申诉}第三,当事人明确表示可以代为行 使的,其近亲属可以行使申诉权;第四,同一顺位的申诉人分 别提出申诉请求的,依照最先受理原则和合并审查原则,审查 期限从最先受理申诉登记的日期起算。如此,一方面是充分尊 重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的体现,如果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 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没有异议,其近亲属不能随意行 使申诉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 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申诉无序等现象发生,既能减少司 法资源的浪费,又能保证刑事申诉程序的有效性,树立法律的 权威并赢得群众的信任。 (二)将单位纳入刑事申诉主体的范畴 笔者认为,案例二中的村委会可以作为刑事申诉的主体, 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1.法律赋予了单位的诉讼主体地位 我国《刑法》明确了单位与自然人一样,都能成为犯罪主体, (四)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诉主体的申诉权 并依法享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只允许自然人申诉而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是由犯罪行为引起并发生 准许单位申诉,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平等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因此,当事人及 2.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因 单位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单位不享有申诉权,那么其主 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否也不享有申诉权。 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内涵包括了单位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 而提出的申诉,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刑事申诉的有关规定予以办 理。同样考虑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笔者建议,检察 机关可以参照自诉案件申诉的处理原则,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因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没有履行相应诉讼义务或者因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主体中的法定代理人, 申诉人自身行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而作出 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 的刑事判决、裁定,如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 团体的代表。这里规定的“代表”字面含义是指自然人,但其 按照撤诉处理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代表的是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单位意志,实际上就是 宣告前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等,可以不予受理。 单位。 (上接第212页)去考虑婚姻的价值,从而破坏也歪曲了社会 们可以知道,让社会中每一份子都满意的法律也是不存在的。 的风气,让“中国式婚姻”成为了中国众多家庭与夫妻之间的 所以婚姻法解释三的修正与实施是不可能让每一个人都满意的, 代名词。 它并不完美。因此婚姻法解释三必定会符合某些人的利益,同 从理性的角度来看,婚姻法解释三对法案的修正不无道理, 很大程度上它的确是结合了当今中国社会的大背景与传统观念 演变而来的。因为为了子女结婚以后的幸福以及在婚姻家庭中 的平等话语权,许多父母在子女婚姻的选择上是占有一定地位 时对另外一个群体来说是值得推敲的。还是那句话,法律所能 够保证的只能是相对的平衡,它为婚姻纠纷所带来的影响也要 从两面来看。但话说回来,我们也要承认,中国人对于婚姻观 念正在发生着不可忽视的变化,但在思想发生改变的同时也要 的,尤其是在中国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使得传统的“门 想想,我们是否应该在这个物欲横流的世界中为爱情、为婚姻 当户对”思想依然在影响着当今社会人们的恋爱婚姻观,这种“再 保存一点真挚呢? 封建化”的过程就完全的体现在了当今中国的婚姻法律与人们 参考文献: 的思想价值观当中。所以说婚姻法解释三对于社会、对于人们 …1王瑞琦.婚姻法解释三对家庭婚姻观念影响的评价——以阜 的影响是相互的,它既要影响社会的发展,也受制于中国社会 新市为例盯】.法制博览,2013f7):45. 的传统观念,这种复杂的、矛盾的、甚至是不可调和的关系也 园李爱玲.我国《新婚姻法解释》(三)对解决现代婚姻纠纷的 现实意义Ⅱ】.法制与社会,2013(i6):236—237. 许会一直存在下去,只要中国人的观念不变。 三、总结 [3]盛张龙.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巯离与相互影响一以婚姻 从哲学的角度讲,世界上没有什么是100%完美的。所以我 法解释三中有关财产规定为例口].云南大学,2012.29—38. ——214—— 201 5年第11期 职工洼律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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