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 输 协 议
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以上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货运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按乙方委托,代理乙方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进行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商检、内陆运输、装船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2.甲方需在乙方委托甲方出运的每票货物开船后及时将产生的运费明细传至乙方,乙方需在收到费用明细后以书面形式签章或签字确认,回传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的费用确认后,方可放单。则视为乙方认可回传给甲方的费用确认的传真文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3.对于任何更改,乙方需在开船前3天以书面通知甲方。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及费用。
4.甲乙双方运费结算方式为月结,甲乙双方必须在每月27日对账,费用确认无误,乙方在3日之内将当月运费及相关费用结清。如乙方在本结费期内未及时结清所产生之全部费用,每过期一日递加该结费期内所产生全部费用的万分之五滞纳金支付于甲方,直至乙方结清所欠所有费用。
6.乙方都保证向甲方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运费,即使乙方认
为甲方有过失造成了乙方或他人损失,也保证首先付清运费)。
7.如果甲方作为船东(承运人)的代理人收取了乙方交纳的运输费用后,乙方又认为承运人应当退还运输费用,乙方应当直接向船东(承运人)交涉或通过甲方向船东(承运人)转达其退费要求,绝不要求甲方承担退还运输费用的责任。
8.乙方未能按规定时间向甲方结算运费,甲方有权扣押提单或其他报关等文件。甲方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乙方责任。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方: 乙方:美国浦东货运有限公司青岛代表处
日期: 日期: 2007.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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