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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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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

2008-05-30 | 来源: 国土资源部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施行日期:1993 年10 月l 日

关于批准发布 《 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 》 的通知

建标 〔1993 〕545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7 〕 国土 〔 建 〕 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9 〕 国土 〔 建 〕 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 〔1989 〕30 号文的安排,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 《 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 》 ,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

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编制说明

《 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 》 ,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7 〕 国土 〔 建 〕 字第144 号 《 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 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9 〕 国土 〔 建 〕 字第169 号文 《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 〔1989 〕30 号附件九 《 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 》 的安排,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冶金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我国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多次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三章: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建设用地指标。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 号邮政编码:100037 )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1 号,邮政编码:100081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 年3 月11 日

第一章总则

第1 . 0 . 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的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 . 0 . 2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 . 0 . 3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人口规模在5 万人及以下新建独立工矿企业生活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指标内容包括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及其他用地。

第1 . 0 . 4 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 . 0 . 5 条生活区与生产区建设应统筹规划、同步建设。生活区的建设应尽量依托所在的城镇;改、扩建工程项目应依托老企业,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1 . 0 . 6 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 . 0 . 1 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应根据工矿企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本地区城乡建设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2 . 0 . 2 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可以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应占用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2 . 0 . 3 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近期建设应合理集中,分期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分期征用。预留用地应严格控制。

第2 . 0 . 4 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应尽量采用先进合理的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节省建设用地。

第2 . 0 . 5 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在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第三章建设用地指标

第3 . 0 . 1 条新建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生活区人口规模划分为0 . 3~2 万人、2~4 万人、4~5 万人三个档次。

二、平均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按 50m计;平均每户按3 . 5 人计。 三、居住津筑层数以多层(4 ~ 6 层)为主。

四、居住建筑间距按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 规定执行。

五、居住建筑覆盖率:4 层不低于24 % ; 5 层不低于22 %;6 层不低于20 %。 六、生活区道路主干道红线宽度为20 一30m 。 七、地形按平坦地形条件。

第3 . 0 . 2 条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总用地和单项用地人均指标不宜超过表3 . 0 . 2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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