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上午好,我叫吕昌辉,是法学08级一班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是:论医疗事故罪,本篇论文是在马骏讲师的指导完成的。在此,我十分感谢他长期以来对我的精心指导和大力帮助,同时也感谢各位评审老师从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事一同参与对我这篇论文的审阅并出席本次答辩,以下是本篇论文的选题缘由、目的以及文章结构。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大量存在,且愈来愈复杂,导致医患关系相当紧张,医疗事故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果医疗纠纷不能得到妥善地解决,将严重影响到医患关系的正常建立和发展,最终使医务人员的合法权利和患者的人身权利均得不到有效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医疗事故罪的研究很重要和紧迫.
本文将重点从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和司法认定以及该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能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对于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化解医患矛盾,增强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下面,我将介绍我的论文。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对于本罪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存在分歧,表述不一,我针对理论界现有的主要观点作了评析,最终认为:医疗事故罪,应该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二部分则是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在这里,我又将它又分为四方面进行论述:第一,是医疗事故罪的客体。我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次要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生命健康权利。第二,是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在这里,我认为:1、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对严重不负责任以及行为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的立法意义,内涵和表现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2、本罪是结果犯,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后果,此外,对于严重后果的范围,我认为应以刑法的标准来界定;3、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三,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我对本罪的主体,即医务人员作了明确规定,并且区分了医疗机构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实习人员、后勤人员。第四,是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我对本罪主观上的过失作了探讨。
在第三部分中是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在这里,我从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两个方面,详细列举了医疗事故同相关概念,以及医疗事故罪同其他犯罪的区别,以期能对司法认定有所帮助。
最后,是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介绍了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并且,我认为,我国刑法很有必要加重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由于本人能力有限、才识疏浅,因此尽管我已经尽到最大努力,但论文中肯定还存在许多问题,诚请各位老师给予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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