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我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经我校认定的按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经费以及学校设立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四条 科学技术处(产业办)(以下简称科技处)负责项目管理,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跟踪经费拨付情况,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会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配合科研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对科研经费的审计、检查工作,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任务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七条 学院(部)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证,承担本单位科研经费的监管责任。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任务约定,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纵向科研经费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经费主管部门和学校科研、财务、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共同做好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并依据所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预算报表编制格式及项目内容说明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结题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科技政策编制预算经科技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间接费用按国家政策要求编制。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
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运输、安装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实验外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相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0)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性费用一律发至本人个
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费发放比例依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对相关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和项目预算执行。
(1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开支标准见下表。
专家咨询费标准
咨询专家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咨询方式 会议咨询 通讯咨询 会议咨询 通讯咨询 标 准(元) 500-800(人/天) 300-400(人/天)(第1、2天) (第3天以后) 60-100(人/次) 300-500(人/天) 200-300(人/天)(第1、2天) (第3天以后) 40-80(人/次) 其他人员 (12)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学院(部)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使用范围: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文件涉及的项目、课题以及已经开始预算间接费用的各类项目。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用:是指学校、学院(部)提取的管理费。按照总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的80%用于补偿学校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由学校统筹使用;20%用于补偿学院(部)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由学院(部)统筹使用。
(2)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绩效支出按照预算核定金额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部)、科技处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审批后报财务处,绩效将以实名方式发放至个人银行卡,并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3)科研发展业务费:间接经费扣除管理费、绩效支出后统称为科研发展业务费,用于课题组深入开展科研工作的补贴性支出,单独设立经费帐号,由项目负责人在学校纵向科研经费允许的预算科目内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支出使用。
第十七条 管理费依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提取,办法中明确了间接费用的各类项目,管理费从间接费用中列支,如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总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学校与学院分配比例为4:1。项目办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提取管理费的项目,学校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为保障课题支撑条件,课题组在编制预算时原则上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足额预算课题间接费用。若遇特殊情况,课题组预算的间接费用不足时,间接费用按照优先保证管理费用支出的原则进行分配,即先管理费用支出后绩效、科研发展业务费支出。
第十九条 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的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学院(部)、科技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
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
第二十一条 履行学院(部)监管责任。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均应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部)科研院长共同审批。科研院长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批,院长兼任科研院长的由书记审批。
其中劳务费发放、合作(外协)经费拨放、绩效支出、预算调整等,学院(部)审核后需报科技处审批后报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严格合作(外协)经费管理。合作(外协)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任务书或预算书相关内容执行。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复印件需报学院(部)、科技处审核;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需报学院(部)、科技处审核。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五章 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
收通过后,有关结题材料存档,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结余资金使用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财政要求当年结清的项目除外)。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余资金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项目结余资金可留用的,在一定期限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纵向项目资助经费由学校负责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有关财经和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科研经费。项目经费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不能报销发票所列事项与出具发票单位经营范围不符的支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项目计划进度完成任务或不按时上报各种报表的课题将暂停使用经费直至终止课题。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财政及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滥用科研经费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停拨项目经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撤销项目,并取消今后一年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中止和撤销的项目,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决算并按项目申报渠道上报,同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鉴定或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将相关鉴定或结题材料及时报送科技处。用该项目科研费所购置的设备仪器原则上留在原单位作为科研教学设备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原《大连工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大工大校发[2010]10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文件规定不符,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三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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