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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征地拆迁工作遇到困难与应对之策

2022-10-13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浅谈征地拆迁工作遇到困难与应对之策

摘要: 征地难、拆迁难已然成为阻止城市发展的主要问题。本文提出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主要出现的的问题,并就此阐述了一些看法,希望能帮助有关部门解决征地拆迁难题。

关键词: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工作;引导监督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城市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越来越快,农村地区的土地征用量逐渐增加。由于各种因素,征地与被征地者,拆迁与被拆迁者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阻碍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的安定埋下了隐患。因此,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妥善解决被征地拆迁者的补偿问题和安置问题,给征地拆迁工作者提出了一个巨大的挑战。尤其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和拆除农民私人房屋工作中,碰到的问题非常棘手。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1)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亟待提高;(2)征地拆迁队伍工作作风亟待改善;(3)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亟待改进;(4)利益分配纠纷及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1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亟待提高

征地拆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发展经济,对于被征地拆迁者来说应该是好事,征地拆迁

补偿是第一次利益分配平衡。但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减少资金的投入,一般对土地或房屋的估价偏低。安置工作是第二次利益分配平衡,安置工作中政府投入往往不足,因此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未能满足被征地拆迁者的利益需求,以至于造成一系列的征地拆迁问题。

1.2 征地拆迁队伍工作作风亟待改善

征地拆迁工作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对一个城市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征地拆迁工作也关系着被征地拆迁群众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征地拆迁工作不能损害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应该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征地拆迁工作者的工作作风直接体现了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要注意作风表现,要保持优良的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但在现实中,部分拆迁人员却以工期紧、任务重、压力大等理由,在征地拆迁进行前未进行深入的政策宣传、思想引导、调查研究等工作,甚至在未签订协议前采取断水断电、软硬兼施、强加压力等手段达到征地拆迁目的。

不满足农民的合理诉求,这样容易引发群体性冲突和上访,影响政府形象,项目建设也没法顺利实施。加强征地拆迁队伍工作作风建设,势在必行。

1.3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亟待改进

安置工作是征地拆迁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如果征地拆迁工作开始时不明确如何安置,那么征地拆迁工作将无法进行。目前,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标准低,兑现时间长。

1.4 利益分配纠纷及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利益分配纠纷主要是在政府统一征地后将补偿费用统一划拨到村、组。但村组在分配上受思想觉悟的局限性和经济利益的影响,补偿费用的争夺成为当事者的焦点问题。减少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助,是最容易出现偏差的主要因素,例如关于出嫁女、入赘婿、刚出生的婴儿等能否获得补助赔偿的问题,有的村规民约规定这些人享有分配权,但是有的村规民约规定这些人没有享有分配权。如果出现这一类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就会出现争吵、打架、上访等现象。同时,有些项目还涉及“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相关部门在调处时应该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互惠互利、让利于民、和谐共赢”等原则进行处置。

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说由于历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而出现了一些合法性待定的建筑,它们既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也没有建筑手续。这些建筑在拆迁过程中没有政策依据,不能提供补偿,触及了拆迁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而引发冲突。另外还有一些违反规划用地、用地手续不全、欠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非法补办用地手续等问题,同时,还存在以前政府对被征地拆迁者承诺的事未解决等历史遗留问题,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2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征地拆迁之所以这么困难,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大因素;(1)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2)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工作只充分考虑近期收益,却忽视了远期收益和维持农民长远生活;(3)地方性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不够衔接。

2.1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时期,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一旦农民失去土地,那

么他们将无法生存。以广西为例,虽然广西省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在政策上整体考虑了失去土地后农民的长远生活,但是其本身的限制性比较大,规定的程序复杂、审批难,办理时间长。比如,在落实农民养老保险办理上,有些经济发达地区保险金不用农民缴纳,有些经济较落后地区要求农民交纳50-80%比例的保险金;而且有些地方要求以村组为单位办理,比例达70%以上才能办,不能以户为单位办理。这样政策就无法全面到位。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把失去土地农民保障制度落实到实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降低农民失去土地后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在已经颁布实施的政策法规上,逐渐完善各种具体保障措施,例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子女教育和生产生活等问题。如果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健全,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生活有了保障,可以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完成,也会解决“天下第一难”的问题。

2.2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工作只充分考虑了近期收益,却忽视了远期收益和维持农民长远生活

目前,许多地方的征地补偿标准只计算5年内的土地收益进行补偿;在确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在重置价、政府指导价时,应按物价上涨和经济发展等因素每两年调整一次;同时,在产业发展用地上,建议参考经济发达地区做法,为被征地拆迁农民多预留适当的产业发展用地。

2.3 地方性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不够衔接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国务院曾颁布过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利益的规定,例如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其中做出了拆迁补偿要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的规定。

各省的条例在该条例颁布实施后都先后修改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但有些地市却并未修改,由此造成了一些地方性规定与国家政策不够衔接的问题。

3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对策

3.1 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来修订该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征地拆迁部门应当在国家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完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在拆迁过程中,要做到心系人民,为人民谋利,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盲目的动用行政权力进行征地拆迁。

3.2 适当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

首先是适当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其次是适当提高安置标准。

(1)造成征地拆迁难的主要因素是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未达成一致,政府为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给出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一般偏低,而征地拆迁群众则希望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补偿。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就是要在这一高一低之间寻找平衡点,实现第一次和第二次利益分配平衡,从而满足双方的要求,为城市的发展减少阻力。在安置标准方面,以南宁市为例,目前,征地安置采取支付每人5万元自谋职业费或安排每人40㎡的三产用地等方式,但40㎡的三产用地在市中心商业价值高能够有较好收益维持生活,在城市郊外商业价值低就难以维持生活了。同时,拆迁安置标准中,人均享受公寓式安置面积只有60-80㎡,与被拆迁人的愿望存在差距。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目标应达到“四有”即“有房

子住、有房子出租、有铺面经营、有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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