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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当代中国法官制度的构建

2022-03-02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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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当代中国法官制度的构建

作者:刘向鹏 杨留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0期

摘要在一轮轮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中,人们不能不把关注的目光投向这个制度的承载者法官。无论多好的制度,没有相适应的实施者也无法完全发挥良法的实际功效。本文拟从分析法官制度的形成、发展及现状入手,揭开笼罩在法官制度上的层层面纱,对法官独立、法官职业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当前的法官制度构建提供建设性的思路。 关键词法官制度 法官独立 法官职业化 法官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16-02

一、法官制度之滥觞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法官职业得以迅速发展。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结构学说在其后的几个世纪里日益被接受,成为现代法官制度的基础。根据这一学说,法官被看作是独立司法权的象征,履行着实现法律制度和社会公正的重大使命。尽管基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分别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关于法官职业的概念体系,但是基于法官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两大法系国家却形成了殊途同归的法官制度,关于法官的地位、法官的任职资格、法官的选拔和升迁以及法官的职业保障等等构成了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帝国主义的入侵,使資本主义的司法原则和审判制度伴随着资本输入中国。1909年,清朝颁布《法院编制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全国法院共设四级,即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至此,专门的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在中国产生了。我国现行的法官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审判工作的传统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样就把人民法院从同级人民政府中分离了出来,新中国的法官制度开始初步建立。 二、当代法官之困惑

努力寻找独立思考的空间,却始终被世俗政令所困。为保证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司法独立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笔者所认为的司法独立应是法官的独立。法院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其履行本职职权的优劣都没有切中要害的责任,集体有责也就是无责,法院的完全独立其实无法真正实现,法官作为社会人的一分子才有独立的条件。在现实社会中,人们赋予了法官太多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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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想有独立思考的空间,在重重的藩篱中却又显得力不从心。不是约束太多,而是抛弃了“法官”这一基本身份而盲目的要求。法官就是法官,他们的依靠应是广大人民,他们的信仰应是法律,他们的使命应是追求公平公正。

法官应该职业化还是应该社会化?法官穿上了威严的法袍坐上了高高的审判椅,十年前的法官素质与当前的法官素质实已无法同日而语,现在的法官办公条件也日新月异。但老百姓的埋怨并未减少,涉法上访、上诉案件反而、频发。因此,法官开始走下审判庭,穿梭于村庄农舍、田间地头。整日的风吹日晒,让曾经光鲜的法官又被讥讽为“土得掉渣”。与老百姓的距离究竟是远了好还是近了好呢?这其实也是法官职业化与法官社会化(姑且先这样称,因为笔者认为司法大众化的最突出表现还是强调法官的社会化)的争论。赞成职业化者认为只有职业化的法官才能真正担负起维护公平正义的大义,“两腿泥”法官只会玷污法官形象,与老百姓经常接触不可能永远保持自身的廉洁,甚至认为调解工作做的越多越使司法没有权威,是在鼓励人民去闹,从而造成会闹的得实惠,形成恶性循环;也有人认为职业化才是法官职业向理想中的目标前进的唯一出路,法官社会化是借群众路线名义,使司法改革后退,有淡化法律、严肃性之嫌。赞成法官社会化者力推马锡五审判方式,认为在今天的情况下法官主动去深入群众、注重调查的工作方式仍具有生命力。尽管这样的方式是起源于战争年代,但是重提这种精神仍具有现实意义,在新时期应当进一步发扬光大,赋予其新时代的特色。

法官的职业道德在新时期倍受注目。法治要求法律至上,要求司法独立,要求司法为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这就要求把我国法官建设成一支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独立、公正的品德精英团体。但是频频出现的与法官相关的负面新闻使人们对这一特殊群体投来异样的眼光。前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唐吉凯等一批曾经倍受崇敬高官的落马,以及云南省高院公布的法官铐律师等事件的出现,这些事件使公众对法官产生了怀疑,从而对法官的审判活动有了更多的不信任。

三、冲出重围之思考 (一)法官独立的再认识

独立的法官并不是不受干涉,也并不是独立的法官一定不能犯错误。法官只要能尊重自己内心那份对法律的信仰,只要尽其所能得追求公平公正,那样就是称职的法官。法官独立的最大影响应该是来自法院内部。法官为了公正而牺牲亲情、友情甚至爱情是苛刻但合理的要求,但若使其为了公正而影响以后的“任途”甚至丢了“饭碗”是正常人都可以想像到的选择。因此,法官独立应首先独立于与审判无关的内部行政约束。笔者设想把法院改为审判与行政分开的两套体制,法官只对自己审判的案件负责,对法官的考评也只以案件审理情况为标准,这一标准应以法律的适用情况为参照制订。行政人员只对审判工作作好服务,不得对案件审理进行干涉。把财政、人事管理提高至省级。改变现在由党委决定提名,人大举手通过法官任命的行政化的任免工作。全国可设立三级法官任免工作委员会:一级是国家法官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免。其成员由国家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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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五人组成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表决制。二是最高法院法官任免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各高级法院法官含正副院长的任免,人员可由最高法院院长和资深法官组成。三是高级法院法官任免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所辖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法官的任免工作。其人员由省高级法院院长和资深法官组成。在我国推行这一构想最大的困难在于如何体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党管干部的原则。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规定党委在法院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党组)管理党的事务和授予党委建议人大对不称职、不合格法官行使弹骇、罢免的权力这两种途径来解决。 (二)法官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博弈

法官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是在新时期必然出现的争论,这也表现出高层、职业法官以及学界对频出的社会问题的焦虑。笔者认为,谈改革一定要依据本国国情。法、德、英、美的法制固然健全,法治的手段更优良,但我们不能忘记我们仍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虽然有了如北京、上海、深圳式的大都市,但坐在飞驰的火车上你看到的更多的是刚解决温饱的乡村。依靠国家政策扶持,农民的腰包是豉了一些,但他们的思想仍没有大的改进。建国60年,我国的法制建设曾经无耐,也曾彷徨。法制建设始终在挫折中缓慢前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给司法实践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再加上我国特殊的国情,虽经历60年沧桑巨变,但公民的法律意识始终停留在较低的水平。尤其在大多数的农村,维系农村居民之间关系的更多的是乡俗民规,法律的触角还仍找不到合适的切入点。在此情况下,幻想让民俗思想迅速接受法律思维去看待问题是不客观的。面对不完善的法律以及不成熟的公民,调解为我们找到了深入农村居民从根本上消除矛盾的切入点。面对笃信村规民约的公民,用法言法语作出的判决,也许是一种伤害,这样更让他们畏惧法律,厌烦法律。因为,固守民俗的当事人在面对判决书时更多的是感觉“深不可测”。实践中,在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时,有的只是看一下结果,有连看都不看,像离婚案件当事人只是问一句“离开了吧”。更有甚者,法官刚离开就把判决书撕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相反,在制作调解书时,当事人对每一个字都斟酌好久。调解是顺应当前农村特殊情况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单纯法条无能为力时,调解手段展现出了她独特魅力。她不是单纯的折中,也不是范范的过程,灵活、生动是其特点。

(三)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设想

我国传统的法官职业道德没有突出法官的职业特点,没有突出在法治中的地位、身份和角色的特殊性,没有突出法官司法事业所要求的特殊品德。传统对法官的品德要求完全是一个普通的党员、政治干部的标准,忽视了法治对法官职业品德的特殊要求。法官职业道德的构建必须围绕着法官的职业特点,围绕着法治对法官职业精神和品德的特殊要求来设计。笔者认为,取得和维持民众的信任一直是现代法官职业道德的立足点和核心。这是法官作为法律职业者区别于普通官僚的地方,这就意味着法官只有依赖其职业信誉才能树立起权威。同时,现代法官应当具有独立、公正职业道德品格。为塑造上述职业道德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严把法官的教育与遴选关,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制度。一个法官的职业精神和品德是通过专门化的训练和职业实践的熏陶养成的,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经受的教育和遴选是两个关键环节,对法官职业道德的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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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着决定性作用。应在设定严格的资格条件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法官任免机构。2.注重法官职业道德的维护。法官职业伦理的立足点是取得和维持民众的信任,法官职业道德维护就是要维持这种信任。为此应当做到两点:第一,必须要确保法官的日常行为和表现符合法官職业道德的要求。第二,法官职业道德必须时常更新。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民众对公平正义的企求也在不断的变化,法官的职业品德和专业知识也必须与之相适应。要做到第一点,就必须建立必要的法官职业道德监督机制,防止法官的失职和道德败坏。要达到这一点须通过职业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来实现。对于第二点,可以通过法官的职业再教育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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