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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征收的公益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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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研究 文章编号:1001—148X(2OO6)24—0107—03 论土地征收的公益目的性 杨国平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学系,河南郑州45(II)2) 摘要: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权行使的唯一目的,是土地征收权的范围和界限。从量的方面来说,公共利益 就j黾・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从质的方面来说,公共利益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判断,具有高度的抽 知】生及其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动态性。从立法上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但立法可以对 公共利益的范围以一定程度的具体化,通过一些制度设计来控制公共利益的人为泛化,从而有效地防止土 地征收权的滥用。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乃21.1 一’ 文献标识码:B 以强制剥夺并给予补偿的制度。美国法称之为:“最高土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 地权”之行使,英国法称之为“强制收买”或“强制取 的规定,对本具有不可侵性的个人、集体土地所有权加 得”,法国、德国及我国台湾法称为“土地征II5 ,日本法 则称为“土地征用”或“土地收买”。【I 我国实行土地公 、公共利益一土地征收权行使的唯一目的 收稿日期:2006—08—14 作者简介:扬国平(1973一),男,河南信阳人,河 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学系讲师, 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有制,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私^不拥有土地所有权。 所以,在我国,所谓土}哇}征收,实质是剿本= 出征收。 土地征收制度是伴随着所有权社会化观念的产生 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土地所有权社会化的产物。土地 工,不仅会对所在的企业产生一种归属感,也有利于农 民工和企业之间建立长期的契约关系,从而减少企业对 他们培训的外部性;此外,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小农 民工的流动成本、减少流动心理障碍,使得企业可以支 付相对较低的工资,继续保持生产成本优势。所以,东 部沿海地区加速将处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低端的加工业转 移到劳动力成本更低的中、西部地区,加快产业结构的 调整、升级,这不仅是从根本上解决“民工荒”的战略 措施,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不仅能促进东部沿海地区 型产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多,不仅可以解决二元经济结 构下农村大量的劳动力就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发 展,同时还可以通过产品出口,为我国换取更多的外 汇收入,对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是不可或缺的。 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也使我国整体产业结构得到 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浙江等地土地成本快速上 优化、升级,使产业布局更加合理化。 升,导致这些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渐失去生产成本优 参考文献: 势。单纯依靠农村劳动力的向外转移已不能从根本上 [1] 小虹.透视“民工荒”:成因、问题及对策[N]. 有效解决民工短缺的问题,结合国际产业转移的经 中国劳动保障报,2OO4—09一l8. 验,我国必须切实执行并适度加快这些产业在国内区 域间的梯度转移。 四、解决“民工荒”的对策 然而,当前出现的“民工荒”已经严重影响了 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当前条件 下,农民工工资是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因素, 为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民工工资至少应提高 1/3左右 ,但提高工资可能会对城市部门尤其是附 加值低的加工工业部门造成一定的成本冲击;同时珠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民工荒”问题的根 本解决对策在于东部沿海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 地区进行转移,即把这些低端生产环节转移到那些富 有农村剩余劳动力、具有一定工业基础、交通便利、 市场广阔、土地成本低的中、西部地区的市镇。变以 前的“民工”围绕企业转为今后的“企业”(从事劳 动密集型产业的企业)围绕“民工”动,走“要素 [2] [美]阿瑟・刘易斯.二元经济论[M].北京: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l989. [3] 许经勇.论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比较优势和竞 争优势的互补性[J].经济经纬,2005,(3). [4] 武国定,方齐云.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效应 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O6,(4). [5] 徐桂宾.产业升级中的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 [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5,(2). [6] 卢根馨.国际产业转移论[M].上海:上海人民 出版社,1997. 吸引产业转移”的发展道路,才能继续保持它们的 竞争优势,才能将这些产业持续发展下去。 通进 些产业的转移,农民工在其家乡附近就可务 [7] 丁守海.农民工工资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一项 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6,(4). (责任编辑:石树文)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108・ 商业研究 征收制度以调和私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公共利 益是客观的,是国内外政策的基本目标和评价这些政 益为目的。土地征收制度的特色,即为在国家主义与 策的客观尺度。少数学者持第二种态度,认为并不存 个人主义,公益与私益,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具有一 在国家利益,它只是政治家创造的用来为自己行为和 种协调作用。-2 土地征收制度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公共 政策进行辩解的虚构之物。L3 实际上,在现代,国家无 利益高于私人利益的原则,利用公权力对私人(集 论在观念上还是法律上都早已取得了利益主体的资格。 体)土地所有权的剥夺。所以,公共利益便成为世 公共利益(也可称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是一个 界各国土地征收的目的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独立的利益单元及其与个人利益的相互关系一直是法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 学家们争论的话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公共利 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 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公共利益作为一个独 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在我国, 立的利益单元和法律范畴也已得到了广泛认可。 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权行使的唯一目的。 (二)公共利益与其它利益单元的关系 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要有一定的范围和界限, 利益有多种单元形式,正确区分公共利益与其他 否则,将会导致公权力的滥用,土地征收权的行使也 利益单元,界定公共利益与其他利益单元的范围界 是如此,公益目的性正是土地征收权的范围和界限。 限,是正确把握公共利益基本内涵的重要条件。 公益目的性是严格界定我国土地征收范围必备的核心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公共 要件,也是行使土地征收权的合法依据和国际上通行 利益是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实际上是不 的衡量政府是否滥用土地征收权的标准之一。 特定多数个人利益的总和。 把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权行使的唯一目的,其合 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人们的认识也很不一 理性自不待言。但这一法律概念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其 致。在我国,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集 内容 芎不确定性和动态性。世界各国对公共利益内涵 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集体利益往往被^们看作是 的理解及外延的界定上存在很大差异。而在我国,长期 公益的—种,集体利益时常与公共利益混为一团。如前 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传统的影响,曾经一味强调国 所述,集体利益实质上仍然是一种个人利益,是特定的 家利益,极度轻视个人利益,泛化公共利益,以致土地 个人利益的总和,属于私益的范畴。从根源上来说,集 征收权的行使具有随意性,每年因为土地征收而导致的 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都是个人利益的总和,他们最根本的 农民匕访案件层出不穷,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 区剐在于,集体利益是特定的个人利益的总和,如农村 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在学理上对公共利益的基本内 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在某个时间点上, 涵进行分析,在立法匕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以一定程度的 它的内部成员是特定的。而公共利益所涉及的个体,虽 具体化,通过—些制度设计来控制公共利益的人为泛化, 然可能有—定的范围,但是不特定的。如环境污染造成 从而保证土地征收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公共利益的损害,其受损害的个体成员往往是不特定的。 二、公共利益的基本内涵——土地征收学理上要 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澄清的问题 范畴。国家利益既表现为某些社会集团的利益,又表 (一)利益的单元划分 现为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共利益;既有与社会公共利益 “利益”作为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客体,按照不同 相一致的一面,也有相冲突的一面。 的标准有多种不同的分类,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任何 公共利益的内容是不断发展的,它是一个开放的 人都分属于不同的社会领域,在各自的领域中拥有自 概念。公共利益因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国家的具 己的利益,个人无疑应当成为独立的利益单位。近代 体国情、经济发展水平而具有不同内涵,它和国家政 政治学和法学实际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 策、不同时期的社会需要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其内 集体是否是独立的利益单位,人们的认识不一。 容很难穷尽。公共利益作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 在我国,因为存在集体所有制,集体利益这个概念不 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社会在地理和人员方面是可 仅在法学领域。而且在其他学科中随处可见。集体利 以分割的,任何一个层次和领域内群体的社会公共利 益也顺理成章地被人们认为是一个独立的利益单元。 益都是相对的,有些社会公共利益是关系世界所有人 本质上。集体利益仍然是一种个人利益,是特定人的 和所有国家的利益,例如世界资源的合理运用、国际 利益总和。如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经济政治秩序和生态环境状况等;有些是关系—个国 织的利益。实际上是该组织内农民利益的总和。尽管 家所有成员的利益,如国内社会秩序和经济安全;有 我国把集体所有制看作是公有制的一种,但本质上, 的是关系某些或某个地区的利益,如西部地区的利 集体利益仍然是一种私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益;有的则是关系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如劳动者、 要,利用公权力。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到的集体 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等群体的利益等。【4 利益和农民的利益都应属于私益的范畴。 (三)公共利益的基本内涵 是否存在国家利益。在政治学上有两种观点,即 通过匕述分析,可以从量和质两个方面对公共利益 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大多数学者持第一种观点,认 的基本内涵进行界定,从量的方面来说,公共利益就是 为只要存在国家,就存在看得见的国家利益。国家利 —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从质的方面来说,公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总第356期 杨国平:论土地征收的公益目的性 ・109・ 共利益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判断,必须以—个变迁中之社 会中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因素及事实,作为考 量该价值的内容。 三、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土地征收立法上要 解决的问题 由于公共利益具有相对性,公共利益实际上是一 种价值判断,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 国家的不同领域内,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各不相同。所 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重复宪法中的概括公益条款,没有对公共利 益的范围做进一步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 定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所以,我国现在关于土地征 收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其立法模式只能说是概括式。 四、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公益目的性的几点建议 (一)采用列举及概括的混合立法模式,明确界 以,在立法上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非常困 难的。但是,在某个时期,某个地域范围,某个领域 内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又必须是确定的,否则,就 会导致公共利益的范围泛化,给公权侵害私权以可乘 之机,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性也是如此。所以,有必 要在立法上对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范围给予一定程度 的具体化。在立法技术上,一般都在宪法中概括规定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他人的财产或土地予以 强制征收,而在相关的具体法律中,关于土地征收公 共利益范围的界定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 第一种是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就是在具体法律中 仍然重复宪法中的公益目的条款,不列举公共利益的 具体范围。如德国目前大多数邦的邦征收法,只重复 规定概括公益条款。这种立法模式给予国家行政机构 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也给予国家司法机构极大的司法 解释权。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不确定 性,只重复宪法规定的概括公益条款,极易使土地征 收权被行政主体滥用,侵犯公民基本的土地财产权 益,故此种立法模式不甚理想。 第二种是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就是列出可以定义 为公共利益的具体公共用途,并规定国家只能在这些 列出的公共用途的范围内动用征收土地的权力。如日 本1999年4月1日施行的土地收用法规定可以征收 土地的公益事业必须是列举的35项内容之一。 列举 法极大地限制了行政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和司法机构的 司法解释权。此种立法模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 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形势的需要。 第三种是列举及概括的混合模式。如我国台湾地 区“土地征收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因公益 需要,兴办下列各项事业,得征收私有土地:征收之 范围,应以其事业必须者为限:(1)‘国防’事业; (2)交通事业; (3)公用事业; (4)水利事业; (5)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事业;(6)政府机关、地 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7)教育、学术及文 化事业;(8)社会福利事业;(9)国营事业;(10) 其他依法得征收之事业”。(1)一(9)项为列举 项,(10)为概括项。列举项可使抽象的“公益”内 容具有明确的现实可操作性,限制土地征收权的滥 用。同时概括项又可使“公益”内容具有适时性灵 活性,以适应迅速发展的形势的需要。固此种立法模 式较为理想,也为多数国家和地区所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 定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范围 鉴于我国宪法已明确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 以对土地实施征收,所以,在其他法律中仅仅重复宪 法中的概括公益条款没有实际意义。建议在具体法律 中采列举及概括的混合立法模式,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的范围。如以梁慧星教授为首的物权法起草小组在其 建议稿第48条关于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就是采取混 合的立法模式。该条规定:“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 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国家可以征收自然人和 法人的财产。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 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 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 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 的其他公共利益。 ”在有关土地法中也可采取列举及 概括的混合立法模式,来界定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范 围。由于土地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有关土地法对公 共利益的界定要和未来物权法的规定衔接一致。 (--)将建设用地划分为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商业 性建设用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用地显然包括商业性建 设用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从法理上来说,商业性用 地只能通过土地市场以民事法律方法取得,只用公益 性用地才能借助于国家征收权的行使来满足。 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未能将建设用地作合理区 分,以致在实践中,许多以商业为目的的建设披着公 益目的的外衣,借助行政征收权去强行剥夺农民集体 的土地所有权,损害农民的利益。建议将现行土地管 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建设用地”一章划 分为“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商业性建设用地”两 部分。明确规定只有公益性建设用地才允许通过土地 征收(或土地征用)获得,将土地征收严格限制在 公益性建设用地内。对于商业性建设用地,不得通过 征收取得。 (三)设立认定“公益目的性”的专门机构 即使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做明确界定,对 建设用地作明确的公益性和商业性的划分,但实践上 很多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公益仍很难分清,一些建设单 位为了获取集体土地,往往故意掩饰其商业目的。所 以,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公益目的性进行认 定很有必要。这里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 条例>第10条的规定,“在用地申请前,由需用地 人将其要兴办的事业报公益目的性认定机关认定许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006/24总第356 商监研宄 CoMMERcIAL REsE RCH 文章编号:1001—148X(2006)24—0110—04 河北省居民消费协整分析 张举钢。,许爱好 ,周吉光。 (1.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1;2.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沈阳 110036) 摘要:消费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分析了河北省居民总体消费水平的基础上,利用1983— 2003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对其居民消费行为进行了协整分析,并依据分析结果,给出了提高河北省居 民消费水平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需求不足;收入;消费行为;协整分析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A Co—-In ̄grafion Analysis on Residental Consumption in Hebei Province ZHANG Ju—gang .XU Ai—hao -ZHOU Ji—guang (1.Sh ̄iazhuang Uni ̄nity ofEconomics-Sh ̄iaz/mang-Hebei 050031-C ̄na; 2.Economics School-Liaoning -Shenyang-Liaon ̄110036-China) Abstra ̄:Comump6Oilis a 81gntfic=t ̄mpoei6on ofnational ̄onomy.On b锄 0f anaiy=ing general reslde=tel consumption le、,cl-this paper giVe8 a co—mte,grafion= ̄ysis OH the msidental ̄mumpfion beha ̄or.m Hebei pmvin ̄ by chromc ̄y samplingthe damfrom1983to2003.Itthenpu忸 ̄rwazd娜e cy sugg=6om onimpm ̄ng resi ̄ntal  ̄mumpfionkveL Key words:dam=d d ciency;income; ̄mumpfion beha ̄or;co—in ̄grafion analDis 消费是国民经济循环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计划 函数的研究,我国的经济理论界很长一段时间未给予 经济体制下,严重的消费短缺使我国把注意力集中到 关注。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状 了宏观经济的另一个环节——生产上。因此,对消费 况是好的,但由于对国内外市场的供需变化缺乏认 识,最近几年我国一直处于需求不足的状况。正是在 收稿日期:2o06—06—01 这种背景下,使人们逐渐对消费理论重视起来,期望 作者简介:张举钢(1963一),男,教授,硕士, 对消费理论的研究,找出促进居民消费增长的方法。 北京理工大学在读博士。石家庄经济 笔者选用河北省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河北经济规 学院剐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 模较大、发展态势良好,是中国的一个经济大省。同 方向:投资经济、统计学。 时河北省具有强辐射、高容量的市场空间。河北与北 基金项目:河北省科技厅项目(河北省宏观经济 京、天津共同构成的京津冀经济区内拥有1.2亿消费 运行的长期均衡分析>的阶段性研究 群体,市场容量占全国大陆总量的10%以上,是中 成果,项目编号:06457293。 国市场容量最大的地区之一。近年来,在中央扩大内 可,以证明其兴办的事业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土 北:成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1981. 地征收的公益目的性是对土地征收权的一种限制,所 俞可平.政治权利与公益政治[M].北京:社会 以。公益目的性的认定机构要和行使土地征收权的机 科学文献出版社,2OO0:128—129. 构分开。在我国,土地征收权的行使主体是县级以上 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社会公共利益论 各级人民政府,所以,公益目的性的认定机构不宜再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198. 是行政主体。建议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中设立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M].济南:山东 认定公益目的性的专门机构。对土地征收的公益目的 人民出版社,2001:205. 性进行认定,实际上也是对土地征收机关行使土地征 姜贵善.日本的国土利用及土地征用法律精选 收权的一种监督,在人大常委会中设立该种机构与人 [M】.北京:地质出版社,2OO0:40—45. 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是相协调一致的。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 参考文献: 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13. [1] 粱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M].北京:法 王太高.行政补偿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 律出版社,1998:330. 学出版社,2004:215. [2】 肖铮,赵达文.土地征收与补偿之研究[M].台 (责任缟辑:吕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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