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14日发布,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第一次修订,1999年1月8日
民航总局令第82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技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是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执行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资格证书,未取得执照者不得单独上岗工作。
第三条 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办理颁发和管理执照的具体事宜,并应当定期向民航总局报告执照颁发和管理的情况。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的执照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执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管理执照的具体事宜,并应当定期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执照的管理情况。
前款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是指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未设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的,是指该地区管理局相应的执照管理部门。 第二章 执照颁发
第四条 执照分为机场塔台管制员执照、进近管制员执照、区域管制员执照、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执照、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以下简称报告室)管制员执照、地区管理局调度室(以下简称管调)管制员执照、总局调度室(以下简称总调)管制员执照。 第五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年龄在20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三)品德良好;
(四)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过空中交通管制专业课程学习并考试及格; (五)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不得有口吃、难以听懂的口音或其他语言缺陷; (六)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但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执照的人员不受此限制。
第六条 执照的申请、考核和颁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执照申请人如实填写本规则附件三《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下简称执照申请表);
(二)执照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执照申请人的条件和岗位资格培训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递交执照申请表申请颁发执照;
(三)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接到执照申请表后,应当对执照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对执照申请人进行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执照申请人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考试和考核合格人员。执照申请人的考试和考核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取得机场塔台、进近、区域、进近(监视)雷达、进近(精密)雷达、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经历和技能》和附件二《取得报告室、管调、总调管制员执照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经历和技能》的要求进行。
(四)执照申请人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以下简称体检单位)的体格检查,除报告室、管调、总调管制员申请人视力应当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外,执照申请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048-1996)》(以下简称体检标准),并取得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五)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本条第(三)、(四)项要求人员的执照申请表、本规则附件四《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体检合格证复印件及打印的执照申请人名单各一份,于每年一、四、七、十月份递交民航总局空管局。
(六)民航总局空管局对前项规定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的执照申请人颁发执照。 第七条 经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的军方持照管制员转业后,如继续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应当申请换发执照。换发执照程序按本规则第六条办理。
第八条 担任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学工作的院校教师申请颁发执照时,由其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该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安排到管制单位进行资格培训,其执照的申请、考核、颁发程序按本规则第六条办理。 第三章 执照管理
第九条 执照申请人取得执照后,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组织对持照人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体格检查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执照,暂停期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在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或民航总局空管局、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经认可的体检单位检查,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体检标准的;
(三)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并造成不包括危险接近在内的其他飞行事故征候的。 暂停持照由持照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决定,并向该持照人单位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暂停执照的起止时间和原因。 第十一条 暂停执照的恢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考核或技术检查不合格而被暂停执照的,由其所在单位安排补习和岗位见习。暂停期满后,由该单位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安排考核或检查,合格的,可以批准恢复; (二)因身体不符合体检标准而被暂停执照的,经治疗达到体检标准后,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根据认可的体检单位的健康鉴定批准恢复;
(三)因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并造成不包括危险接近在内的其他飞行事故征候而被暂停执照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对其进行教育和技术补课。暂停期满后,由该单位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批准恢复。 第十二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其执照:
(一)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并对造成飞行事故及危险接近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在连续三年内因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两次飞行事故征候的; (三)经认可的体检单位鉴定,持照人身体不能恢复至体检标准的;
(四)暂停执照期满后,考核期内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考核期为3个月,自暂停执照期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应当收回执照的,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向民航总局空管局提出收回执照的报告,经民航总局空管局批准后,收回其执照。
被收回执照者再次申请执照的,应当按照岗位培训大纲重新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其申请、考核和颁发执照的程序按本规则第六条办理。
第十三条 持照人经所在单位批准脱离管制岗位超过半年以上的,应当视为执照自然中断。执照自然中断者所在单位应当将自然中断者姓名、单位、中断起始时间、原因上报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发出执照自然中断通知,通知中应当包括自然中断的起始时间及原因。
执照自然中断后恢复执照的,应当由执照自然中断者单位根据其离岗时间安排培训。培训完成后,上报至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安排检查人员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批准恢复。
第十四条 持照人调离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岗位或超过规定年龄后,应当注销执照。持照人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执照注销报告报至民航总局空管局,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批准注销其执照。注销后的执照可留给本人保存。
第十五条 执照只供管制员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并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如遗失执照,遗失执照者所在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呈报民航总局空管局补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4月14日发布、1997年1月6日经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订的《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取得机场塔台、进近、区域、进近(监视)雷达、进近(精密)雷达、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应当具有的知识、经历和技能
一、基本知识(熟悉并会应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航空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及使用程序,通信联络术语;
(三)导航设施的类型(包括目视、灯光、无线电、电子、卫星)、工作原理及使用程序和限制;
(四)飞行原理和航空器性能(包括军方有关航空器);
(五)领航学:推测和无线电领航方法、航图作业、航线飞行计划拟定、高度表拨正程序; (六)气象学:气象资料中符号、代码的含义和使用,看懂天气图并会分析天气形势,各种天气系统及天气要素对飞行的影响,气象情报提供程序; (七)航管雷达设备的工作原理、使用和限制; (八)雷达管制的基本知识和使用程序;
(九)对飞行场道及净空的要求,机场最低运行标准的制定;
(十)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
(十一)航行资料汇编、航空电码简语简字; (十二)英语。 二、基本经历:
(一)圆满完成规定的岗位资格培训;
(二)在持有执照的管制员监督下,独立进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一至三个月以上,而且工作良好。
三、基本技能: (一)领航计算;
(二)正确运用各种气象、航行情报资料; (三)熟练使用各种空管设备; (四)航行情报的编发; (五)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 (六)熟练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七)能用英语就本专业范围内的工作进行会话、阅读、编写电报,并胜任陆空英语通话(仅限国际机场和负责国际航线指挥的各管制室的管制员);
(八)能够按照规则的要求掌握各类工作程序,正确实施管制,合理调配飞行间隔。 四、按不同岗位的要求,还应当分别具备下列知识、经历和技能: (一)机场塔台管制员 1、专业知识:
(1)所在机场的管制规则和工作程序;
(2)机场范围或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地形特征,明显障碍物的方位、距离、标高及扇区最低安全高度;
(3)机场范围或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各类导航设施的类别、方位、距离、呼号、频率; (4)本地重要天气特征及对飞行的影响,复杂天气条件下的飞行程序;
(5)与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协调程序、手段及操作规程; (6)当地空中交通的特点和进、离场航线的结构特点及其飞行程序; (7)特殊情况的处置及通知各勤务保障单位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 (8)本场天气实况的观测、跑道视程的使用和风切变指挥的注意事项。 2、经历:
(1)圆满地完成岗位资格培训,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且工作良好;
(2)持机场塔台管制员执照的管制员变更工作地点后,如继续从事机场塔台管制工作,应当在变更后所在地圆满完成岗位资格培训,在持机场塔台执照管制员的监督下,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工作。 3、技能:
经考核,执照申请人必须表现有能力履行机场塔台管制职责。 (二)进近管制室管制员 1、专业知识:
(1)进近管制范围的管制规则及工作程序;
(2)本管制区内的地形和航线结构特点及最低飞行安全高度;
(3)本管制区及其邻近管制区的导航设备布局、种类、特性及使用程序; (4)本管制区内各机场的使用细则;
(5)本管制区内各机场的进、离场程序和各空域的使用程序;
(6)本管制区与有关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协调关系、工作程序和实施手段; (7)搜寻援救程序及设施能力;
(8)特殊情况的处置及通知各有关服务部门进入紧急状态的工作程序; (9)本管制区天气特点,复杂天气对飞行的影响。 2、经历:
(1)圆满完成岗位资格培训,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2)持照进近管制员变更工作地点后,如继续从事进近管制工作,应当在变更后所在地圆满完成岗位资格培训,在持照进近管制员的监督下,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工作。 3、技能:
经考核,执照申请人必须表现有能力履行进近管制职责。 (三)区域管制员 1、专业知识:
(1)本管制区范围的管制规则及工作程序;
(2)本管制区内的地形和航线结构特点及最低飞行安全高度;
(3)本管制区及其邻近管制区的导航设备布局、种类、特性及使用程序; (4)本管制区内各机场和备降机场的使用细则;
(5)本管制区内各机场(进近)的进离场程序和各飞行空域的使用程序;
(6)本管制区与各相邻管制区及有关管制单位的协调关系、工作程序和实施手段; (7)搜寻援救程序及设施能力;
(8)特殊情况处置及通知各有关部门进入紧急状态的工作程序; (9)熟悉本管制区天气特点,复杂天气对飞行的影响。 2、经历:
(1)圆满完成资格培训任务,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2)持照区域管制员变更工作地点后,如继续从事区域管制工作,应当在变更后所在地圆满完成岗位资格培训,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工作。 3、技能:
经考核,执照申请人必须表现有能力履行区域管制职责。 (四) 进近(监视)、进近(精密)、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 1、专业知识:
除分别具备进近、区域管制员专业知识外,还必须熟练掌握以下内容: (1)雷达原理、数据处理及显示的一般原理;
(2)雷达网的构成、雷达性能和使用程序,地形和重要气象因素对雷达性能的影响及特殊工作程序;
(3)提供雷达服务的程序和间隔标准; (4)保持雷达间隔标准的方法;
(5)与雷达管制有关的航空器性能(平飞、上升、下降的限制); (6)与相邻管制单位的雷达管制移交和非雷达管制移交的协调程序; (7)建立雷达识别的程序;
(8)雷达监视、雷达管制程序(包括进近、复飞、进离场等); (9)雷达管制下的地/空通信程序和管制用语; (10)雷达故障情况下的紧急管制程序。 2、经历:
(1)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 --圆满完成批准的雷达管制训练;
--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成绩良好。 (2)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
要有200次以上的进近(精密)雷达引导工作经验,其中不少于50次是在执照申请人工作的机场进行进近(精密)雷达引导工作; (3)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 --圆满完成批准的雷达管制训练;
--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成绩良好。 --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成绩良好。
进近(监视)、进近(精密)、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变更工作地点后,如继续从事所持执照的管制工作,应当在变更后所在地圆满完成岗位资格培训,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经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工作。 3、技能:
经考核,执照申请人必须表现有能力履行其申请执照的职责。
附件二:取得报告室、管调、总调管制员执照应当具有的知识、经历和技能
一、基本知识(熟悉并会应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航空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及使用程序;
(三)无线电联络术语、航空电码简语简字及航空电报拍发格式; (四)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处理;
(五)导航设施的类型(包括目视、灯光、无线电、电子、卫星)、工作原理及使用程序和限制;
(六)飞行原理和航空器性能;
(七)领航学:推测和无线电领航的方法、航图作业、航线飞行计划拟定、高度表拨正程序;
(八)气象学:气象资料中符号、代码的含义和使用,看懂并会分析天气形势,各种气象系统及气象要素对飞行的影响,气象情报提供程序; (九)航站或地区管理局范围内的飞行组织程序; (十)各种飞行勤务保障单位及其职能; (十一)各种性质的飞行组织和保障工作程序;
(十二)各类紧急服务程序; (十三)英语。 二、基本经历:
(一)圆满完成岗位资格培训;
(二)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工作不少于1个月并成绩良好。 三、基本技能: (一)各种领航计算;
(二)能看懂天气图并能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择优选择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三)无线电、电子设备的使用; (四)各类航空电报的编发; (五)熟练地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六)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
(七)能够对机型、机场、航线的性能进行分析; (八)制定飞行计划;
(九)各类飞行保障设备的服务程序和组织程序; (十)航图的使用,航行通告的应用;
(十一)熟悉飞行组织工作,会拟定飞行和各保障部门在飞行工作中的协同方案。 (十二)能用英语就本专业范围内的工作进行会话、阅读、编写电报。 四、按不同岗位的要求,还应当分别具备下列知识、经历和技能: (一)报告室管制员 1、专业知识:
(1)所在机场的细则和飞行程序;
(2)机场范围或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各类通信、导航设施的类别、位置、有效距离、呼号、频率及使用程序;
(3)有关航线的地形、走向、高度层配备及气象特点; (4)与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工作关系,协调程序和手段; (5)机场范围内空中交通特点、航线结构及飞行程序; (6)机场范围内各勤务保障单位的联络程序,保障设施和能力; (7)机场范围内的气象特征和危险天气的演变规律及对飞行的影响;
(8)在国际机场飞行报告室工作的管制员,应当掌握本专业英语,能受理外航的飞行申请工作并介绍航行服务程序等。 2、经历:
(1)圆满完成岗位资格培训,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2)持有报告室管制员执照者变更工作地点后,如继续从事所持执照的管制工作,应当在变更后所在地圆满完成岗位资格培训,在持照管制员的监督下独立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工作。 3、技能:
经考核,执照申请人必须表现有能力履行报告室管制职责。 (二)管调管制员 1、专业知识:
(1)本地区内各机场航行管制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
(2)本地区范围内的通信、导航设施布局、性能特点、地形地貌特征; (3)本地区航线结构特点,飞行流量控制程序; (4)各类飞行审批程序; (5)本地区范围内气象特征;
(6)本地区范围内各机场的状况及对机型的适应性; (7)本地区航空器搜寻援救程序及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8)专机组织保证程序;
(9)了解本地区各管制、公司、机场等部门工作协调程序。
2、经历:
(1)圆满完成岗位资格培训,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2)持管调管制员执照的人员变更工作地点后,如继续从事所持执照管制工作,应在变更后所在地圆满完成岗位资格培训,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工作。 3、技能:
经考核,执照申请人应表现有能力履行管调管制职责。 (三)总调管制员 1、专业知识:
(1)全国范围内航行管制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 (2)全国范围内的通信、导航设施布局; (3)航线结构特点,飞行流量控制程序; (4)熟悉各种飞行申请审批程序; (5)了解全国范围内气象特征、地形特征;
(6)全国范围内各主要机场的状况及对机型的适应性; (7)了解各航空公司状况; (8)专机组织保证程序;
(9)搜寻援救及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2、经历:
圆满完成岗位资格培训工作,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工作不少于1个月; 3、技能:
经考核,执照申请人必须表现有能力履行总调职责。
附件三: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略)
附件四: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略)
附件五: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封面式样 (一)规格:长11厘米,宽8.5厘米; (二)颜色:黄色
(三)封面:有国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字样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的修改说明
随着空管体制的改革,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工作性质及职责均发生了一些变化。现执行的于1986年颁发,并于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第一次修订的《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暂行)已不能完全适应管制员执照管理工作的需要。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工作,适应目前工作需要,对《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则名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修改后规则)。 此次主要对原规则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标题修改。以前管制部门将机场塔台、区域管制室、进近管制室实施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称为管制员,将总调、管调、站调工作人员称为调度员,现在已统称为管制员,所以此次将标题由《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改为《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二、执照种类。原规则将执照种类分为: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航站航行调度室调度员、地区管理局航行调度室调度员和民航局总调度室航行调度员执照。根据空管部门现工作性质、职责及名称的变化,修改后规则将执照种类分为: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执照。
三、执照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修改后规则中执照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两项内容,并根据如今人员的身体状况,将原20-55周岁扩至20-60周岁。
四、执照的有效期限。原规则中执照有效期限定为4年,修改后规则取消了此限定,长期有效,但每年须对持照者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被暂停直至收回执照。 五、见习期。原规则中要求见习管制员的见习时间不少于一年,一年以上的见习时间对于飞行量较小的管制单位的见习管制员过长,影响了见习管制员及时单独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现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及实际情况,并与培训管理规则相吻合,修改为应圆满完成岗位资格培训且成绩良好。
六、增加了军方持照管制员转业到民航后,如继续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其执照申请、考核、颁发程序。
七、增加了院校空管专业教师申请、考核、颁发执照及进行岗位资格培训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执照管理办法。
八、根据管制员工作性质对身体条件要求较高的情况,增加了管制员每二年应进行一次体检的要求。
另外,对不直接进行对空管制指挥的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调、总调管制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对视力要求不是很高的情况,对其视力要求相对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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