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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概念是什么

2024-05-07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破产管理⼈的概念是什么

在弱⾁强⾷的社会,有竞争就会有淘汰,同样在企业之间也会有竞争,就会有破产,破产是需要向⼈民法院申请的,并且需要有破产管理⼈。那么,破产管理⼈的概念是什么?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管理⼈的概念是什么

破产管理⼈,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担任破产管理⼈的资格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民法院根据债务⼈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员担任管理⼈。”这⼀规定借鉴了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破产实际及实⾏管理⼈制度的需要,规定管理⼈的任职包括两类:⼀是有关法定机构,分别包括依法设⽴的清算组、有关专业机构和某种专业机构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员;⼆是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员。

(1)清算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成的清算组,并不当然具有管理⼈资格,⼈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申请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指定该清算组担任管理⼈。新破产法虽然规定了清算组可以作为管理⼈,但⼀般⽽⾔,新破产⽣效后,清算组作为管理⼈只能适⽤于两类破产案件:第⼀类是新破产法⽣效前,已成⽴清算组的破产案件。新法实施后,原已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存在清算组,为了使破产清算⼯作具有连续性,在此类破产案件中可以保留清算组;第⼆类是新破产法⽣效后的政策性破产案件。在2008年之前,我国已经列⼊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还有2116家,这些破产案件不适宜由中介机构单独进⾏破产清算⼯作的管理,还需要由有关部门、机构的⼈员组成的清算组来主持开展破产⼯作。(2)社会中介机构由于破产清算⼯作⼗分复杂,牵涉⾯⼴,持续时间长,破产案件经⼈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不准上诉等情况决定了管理⼈不仅要熟悉法律、精通破产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且要懂得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会计业务。因此,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执业律师或会计师等是破产管理⼈的必备前提条件。由他们担任管理⼈,既有利于破产事务的处理,同样有利于管理⼈制度的总结和提⾼。

(3)专业⼈⼠个⼈

在破产事务中,有些债务⼈的破产财产数额较⼩,关系简单,对于这样的破产事务,由清算组或专业服务机构担任管理⼈似⽆必要。因⽽破产法还规定了这种情况下,⼈民法院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担任管理⼈。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内容,破产管理⼈负责对破产财产的处理,管理⼈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员担任,如果管理⼈不履⾏相应的职责的话,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起诉。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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