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到期债权是有时间的限制的,对于保全到期债权的时限问题,存在着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到期债权既然是已经到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表现形式为货币数额形式,且数额确定,
执行不超过六个月的保全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到期债权虽然是债权人已经可以行使的债权,债权人收回债权的难易受不特定因素的影响较大,执行不超过二年的保全期限。
第三种意见认为,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同时也设定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等保全错误时的补救措施,对保全设定期限,既不利于保全制度设立目的的实现,没必要对其设定保全期限。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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