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使用未备案公章违法。没有备案的公章,原则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单位公章没有备案被发现会有处罚的。公安部门对刻制公章的审批,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单位公章是指企业所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称之为公章。我国对公章的管理有健全司法管理体系,任何私刻都是违法犯罪的,对于脱离法定主体行为虚构私自刻制的印章,按伪造行为主体的犯罪论处。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有哪些
1、公章由企业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记,要由经办人签字;
2、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经总经理审阅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并严格登记;
3、企业公章不外借,主管人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续;
4、企业员工因取款、取物、挂失、驾驶员办证等,需用单位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并严格登记手续;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6、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四条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全部印章。
(七)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销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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