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作者在维权诉讼中,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利。关于权属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这就带动减轻了作者的举证责任,而把相反的责任推向了被告。
一、如何证明自己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往往草率对待这一有利规定,在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极不规范。录音录像制品合法出版物上凝结了很多权利:歌词单上的署名可以证明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属;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可以证明制作者的权属;封面上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标识也可以证明上述权属。但是,很多唱片公司都漠视这一权利,在录音录像制品上没有规范的署名。常见的是:把自己的商号甚至商号的简称列在著作权和邻接权标示的后面;把自己的英文名或英文名称的简称作为署名;把自己的商标(甚至是未注册商标)作为录制者的署名;把艺名、英文名、乐队名、部分姓名作为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署名;或者歌词单、封面、包装物上的署名发生矛盾。这些在诉讼中将都影响自己权属的证明。
二、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证据
在作品上正确规范地署上自己的名字。对于一些比较难以证明的作品,应当及时做版权登记,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才好维权。
对于版权登记,很多权利人不认真对待。虽然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毋需经过登记程序,但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