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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会被劳务派遣单位退回?

2024-05-20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规、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欺诈或胁迫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在派遣期限届满前,不得退回满足《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一、何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二、不得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依据上述规定,如派遣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工伤、怀孕、患病在医疗期内等情形的,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企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患病或非工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且不能安排其他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也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然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用工单位在派遣期限届满前不得退回劳务派遣员工,而应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后方可退回。因此,在特定情形下,用工单位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随意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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