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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支出的定性及处理

2020-12-28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虚列支出定性的依据如下:
1、虚构支出,即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事项,骗取本单位付款,然后与同谋者私分,自己直接领取或设法冒领,虚构合同支出,如虚构服务合同、工程发包合同、采购合同、投资协议,伪造发票报销虚构的费用,如业务费、管理费等;
2、虚增支出,即存在导致支出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但是报账时设法加大支出金额,从而侵吞差额支出,虚增他人存款额从而虚增应付利息,虚增发包工程量、加大材料消耗量并私自销售、虚增合同或发票支出、虚增人员及工资并冒领、重复报销、个人消费公家报销、虚增股权收购成本予以私分等;
3、虚增利润骗取奖金,该类贪污发生于奖金与经营业绩挂钩的,经营业绩越好,奖金越多,从而使当事人产生操纵利润骗取奖金的动机;
4、虚构损失,谎报本单位资产状况,把优良资产评定为不良资产予以报废,或把实有资产报为盘亏资产予以核销是以公款弥补个人损失。
根据情节,可以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行政处分,还可以吊销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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