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邻居的证言作为间接证据,对法官的判断有价值。品格证据不能排除在认定案件事实之外。家庭暴力普遍存在,需社会关注。在“以暴制暴”案件中,法官需认定有无家庭暴力和杀人事实,避免偏见导致错案。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陈述应视为证据,但需审查。间接证据和品格证据对法官有要求,虽不如直接证据方便,但都可作为诉讼证据。
法律分析
同事邻居的证言作为间接证据,对法官的判断是有价值的。
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品格证据不能排除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之外。
如果女方说是正当防卫,举证责任应该合理地转移到女方,但这个证据责任不应该适用整个刑事案件中那么高的证据责任。
家庭暴力目前在中国较为普遍,确实需要社会广泛关注。
在“以暴制暴”案件中,有两个事实需要认定,第一,有没有家庭暴力;第二,以暴制暴,比如王*芸杀人案,杀人的事实是怎么样的。对于这些事实,我们的法官有一些习惯性的认识,对他们判断事实有一定影响。当然在理论上,我们也要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在认定事实的时候,是不是女方把丈夫杀了就一定有家庭暴力。这样一种先入为主的认识会导致另外一种偏见,导致错案。
在认定事实部分,究竟有没有家庭暴力,在民事纠纷里,在离婚的时候,让法官相信确实有家庭暴力存在也有困难。没有验伤,没有报警,只有当事人的陈述算不算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讲的就是诉讼请求,不能算是证据,但我觉得这个问题,在审判中法官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首先,当事人陈述有时和诉讼请求是相似的,但不能等同起来,比如离婚案件中,“我要离婚,他老打我”。这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是陈述中包括某年某月某日,他打我,他用什么东西打了我,或打了多少次,这些陈述应该属于证据。当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所以对当事人陈述要进行认真的审查,需要我们把握得更为谨慎些,但是不能说当事人的陈述就不是证据。
有对方的自认,有直接证据当然是最好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拿到直接的证据很困难。在王*芸的案子里,她的同事看见她的身体有伤,虽然她自己否认,说是磕的,但这个可作为间接证据。作为间接证据,对法官在判定的时候还是有价值的。
在介绍王*芸的案件中,被害人的前女友也陈述存在有家庭暴力,女儿有过报警,这起码证明对女儿有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严格说这也不是传闻证据。辩护人证明被打死的丈夫有赌博、吸毒的习惯,这些都能说明当事人的品格,这些都属于品格证据。我认为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品格证据不能排除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之外。品格证据也涉及以暴制暴的妇女,像王*芸,很多人都不相信她会做出这样的事。在认定案件的时候,这些证据都应该被重视。
运用间接证据,运用品格证据,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这些证据不如直接证据来得方便。不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品格证据,应该承认,这些都是可以进入诉讼大门的证据。
结语
同事邻居的证言作为间接证据,对法官的判断是有价值的。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品格证据不能排除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之外。家庭暴力在中国较为普遍,需要社会广泛关注。在以暴制暴案件中,对于家庭暴力和以暴制暴的事实,法官的习惯性认识会影响判断,应避免先入为主的偏见。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的陈述应被视为证据,但需审慎审查。虽然直接证据难以获得,但间接证据和品格证据仍具有一定的价值。运用间接证据和品格证据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它们都是可以进入诉讼大门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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