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明确了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中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具体情形,并规定了相关的司法审查程序。批复强调仲裁的本质是有争议或纠纷实际发生,启动仲裁必须以实际发生争议为前提。此外,批复还规定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该批复的施行将对引导仲裁规范运行、统一仲裁司法审查尺度、促进执行案件解决起到重要作用。
法律分析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还明确了在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中,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具体情形。
1、当事人签订网络借贷合同且尚未发生纠纷时即签订调解、和解协议并申请仲裁,后发生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仲裁机构仍不经审理或者调解程序,就根据事先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2、部分网贷平台,采用格式条款约定借款人放弃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甚至约定借款人放弃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
批复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仲裁的本质在于有争议或者纠纷实际发生,无争议即无仲裁,仲裁的启动必须以实际发生争议为前提。
考虑到上述两种情形比较复杂,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很难判断,一般应在立案后按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进行司法审查,作出裁定。
无论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还是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在人民法院对其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适用法律的尺度应是一致的,故批复规定,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本批复施行前已执行终结或者执行完毕的案件,当事人申诉的,不适用本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请示,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作出批复,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先予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执行申请。同时,批复还规定应当认定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情形。批复在坚持法治思维的同时,还对支持互联网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政策考量,力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批复的施行,对引导仲裁规范运行及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统一仲裁司法审查的尺度,促进有关执行案件的解决将发挥重要作用。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明确了在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中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并对此进行了解读。根据批复规定,仲裁的启动必须以实际发生争议为前提,复杂情形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司法审查。无论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还是其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尺度应一致。批复的施行将对引导仲裁规范运行、统一仲裁司法审查的尺度,以及促进有关执行案件的解决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批复充分考虑了支持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政策考量,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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