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一个月再次到检察院,检察院第二次退回公安进行补充侦查后,公安应当在1个月内侦查完毕,再次将证据材料提交给检察院(这对于公安是第三次提交了。公安第一次提交,检察院第一次退;公安第二次提交,检察院第二次退;公安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提交,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的,一般会做出不予起诉决定书。之后公安机关会消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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