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起诉书一式三份;2、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3、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三份。4、涉及子女抚养权须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5、涉及财产争议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财产拥有合法权的有关证明;6、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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