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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卖受人的义务主要是什么?

2020-06-12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是: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义务应当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一、第三人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怎么办

这种情况属于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形。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权利担保义务,买卖合同根本上就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的这项义务也就是其一项最基本的义务。

买受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如果提供适当担保,买受人不能中止支付价款。

二、一物二卖规则的详细规则

一物二卖的处理规则是:

1、与出卖人协商,协商不成则向法院提起诉讼。

2、当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权没转移的,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或者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商品未交付风险就由买受人负担的有哪些

商品未交付风险就由买受人负担的情况有:买受人延迟受领,出卖人按照约定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在途货物买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延迟提货,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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