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刑事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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