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医疗补助经费,以公务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每月按1%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补助标准
参保公务员患病住院或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医疗费,当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厅级公务员及其他医疗照顾人员和已退休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予以补助。处级及其以下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予以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补助标准
参保公务员患病住院或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医疗费,当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补助标准是:大额医疗补助金准予支付范围内(10万元)的医疗费用,厅级公务员及其他医疗照顾人员(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员)按规定自付10%部分中的9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子以补助,个人负担其中的10%。其他参保公务员个人按规定自付10%部分中的8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子以补助,个人负担其中的20%。大额医疗补助金准予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厅级公务员及其他医疗照顾人员(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员),9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子以补助,个人自付10%。其他参保公务员8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子以补助,个人自付20%.
床位补助标准
1.厅级公务员和其它医疗照顾人员(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员)住院可住单人间,每天的床
位费为60元。其中,住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10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50元;住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52元。
2.处级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处级人员(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员)住院可住标准间,每天的床位费为:住三级医院40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10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30元);住二级医院每天的床位费为30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8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22元)。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六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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