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需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局提出申请,可电话或书面申请,社保部门审核后在15日内做出决定。工伤认定结果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一般在60日内完成,但需以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结论为依据,未作出结论时时限中止。工伤认定申请人与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法律分析
一、在哪个人社局办工伤认定
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局办工伤认定,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二、工伤认定结果怎么撤销的
工伤认定结果撤销的办法是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可以依法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审查后,依法予以撤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三、工伤认定申请多久可以下来
工伤认定申请一般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可以下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结语
在办理工伤认定时,应根据所在地人社局的规定进行申报或书面申请。如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一般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决定,但对于事实尚未结论的情况,决定时间会中止。在处理工伤认定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遵守回避原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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