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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客户证券公司如何维权?

2021-03-09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证券公司欺诈客户的索赔方式:协商赔偿、律师协商、向法院起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禁止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如违背委托、挪用资金、虚假宣传等。证券公司应证明合法行为,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通过协商赔偿解决纠纷,律师协助可增加谈判优势,法院起诉是最后有效的维权方式。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证券公司需证明合法行为,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证券公司欺诈客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索赔:

1、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协商赔偿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

2、委托律师协商,与普通投资者相比,律师在谈判经验和法律知识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招聘律师的投资者将给非法经纪人带来压力,有利于权利保护和恢复;

3、向法院起诉索赔,这是投资者最后最有效的维权方式。协商不成时,建议律师尽快向法院起诉维权。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通过以上方式,投资者可以对证券公司的欺诈行为进行索赔。协商赔偿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而委托律师协商可以借助律师的谈判经验和法律知识,增加维权的成功机会。如果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索赔是最后有效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如违背客户委托、挪用资金等。欺诈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以根据财产状况、投资知识等因素被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对于普通投资者,证券公司需要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或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设立的证券公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五款规定提供证券融资融券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投资者开立账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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