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医院有一小部分的责任。
医院作为经营者,负有对患者进行治疗、护理的合同义务,同时依法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尽管医院已经在入院须知及医患道德双向协议书中明确提到防摔捯、坠床,陪护人员也已签字按手印,这是医院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但医院不能仅仅告知,还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病人摔倒,例如在走廊铺设地毯、设置扶手,在厕所放置防滑垫等;作出明确警示、提示或说明,消除不安全因素;患者大多身体虚弱,活动能力受到限制,这对医院安全保障义务提出更高要求。大数多医院走廊不铺设地毯,不设置扶手,容易导致地面湿滑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患者如果没人陪同,特别是像帕金森病人,本身行动不便,加上地面湿滑或其他隐患,极易摔倒。医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院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并非是绝对的义务。本案中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医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尽了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以免除医院的责任;患者对于身体状况应当正确估计,在日常的行动、生活上应以安全为第一注意义务,必要时应当要求护士或者家人陪同,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本案患者对安全注意义务有所欠缺,故对自己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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