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3)有相互配合的共同犯罪行为;
(4)共同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1、主犯:(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即起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2)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3)在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从犯:(1)实行符合犯罪构成的但属次要作用的行为的犯罪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实施辅助行为的犯罪分子。3、胁从犯:只有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一种。4、教唆犯:(1)独立的教唆犯,是指教唆行为未能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与决心,或虽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决意,但未实施任何行为或被教唆者实行的不是被教唆的犯罪的情况下的教唆者。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教唆者独立对自己教唆行为负责。
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形有:
1、共同过失犯罪;
2、一方为故意犯罪,一方为过失犯罪;
3、同时犯,即同时实施犯罪,但彼此之间没有任何意思联络;
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实行过限;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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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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