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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企业银行”自助贷款授信合同

2021-08-1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网上“企业银行”自助贷款授信合同


编号: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号



授信人:招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信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的网上自助贷款授信额度。现甲方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授信额度


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的网上自助贷款授信额度。此授信额度是指甲方提供乙方通过甲方“一网通”中的网上“企业银行”系统自助提取流动资金贷款的最高限额。



第2条 授信期间


授信期间为______年, 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应在该期间内通过网上向甲方提出额度使用申请,甲方不受理乙方超过授信期间到期日提出的额度使用申请。



第3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3.1 在授信期间内,乙方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但必须逐笔通过网上申请使用。乙方以数字证书方式产生的数字签名作为办理支取贷款以及通过网上归还贷款的有效签章,乙方授予甲方在其有关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的权利和根据借款金额填制借款凭证和还款凭证的权利。


3.2 授信额度内每笔贷款的实际发生和归还以甲方在“企业银行”系统中保存的业务记录或甲方据此填制或打印的借款借据、客户对账单等业务记录为准。甲方的业务记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对甲方业务记录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并且放弃任何异议。


3.3 每笔网上自助贷款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并且网上不办理展期。贷款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



第4条 贷款利率


授信额度内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下浮/上浮____________ 执行



第5条 贷款用途


此授信额度内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_。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6条 担保条款


6.1 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由____________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该公司须向甲方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或


6.2 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由____________公司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____________财产作抵(质)押,双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第7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7.1.1  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提供授信额度内贷款;


7.1.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授信额度;


7.1.3  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生产、经营、财产、账户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2.1  应当如实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7.2.2  应当接受甲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7.2.3  应当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7.2.4  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7.2.5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应立即向甲方通报,并积极配合甲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7.2.5.1  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7.2.5.2  为第三方利益或保护第三方免遭损失而提供贷款或提供保证担保,或以自有财产(权利)提供抵(质)押担保;


7.2.5.3  发生合并(兼并)、分立、重组、合资(合作)、产(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变更事项;


7.2.5.4  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7.2.5.5  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影响其正常运作的;


7.2.5.6  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其正常经营的;


7.2.5.7  发生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


7.2.5.8  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7.2.6 甲方要求乙方对记载贷款发生记录情况的对账单签署签收回执的,乙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8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8.1.1  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8.1.2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授信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


8.1.3  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


8.1.4  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8.1.5  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上划收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8.1.6  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有权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


8.1.7  在乙方发生本合同第7.2.5条所述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授信额度内未发生的贷款,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或提供/增加甲方同意接受的新的担保措施。


8.2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8.2.1  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授信额度内向乙方提供贷款;


8.2.2  应当对乙方的资产、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9条 乙方特别保证如下事项:


9.1  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9.2  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获得董事会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的充分授权;


9.3  乙方提供的有关乙方、保证人、抵押(出质)人、抵押(质)物的文件、资料、凭证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9.4  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发生对乙方或乙方主要财产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并预计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也不会发生此种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如有发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9.5  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按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年检手续;


9.6  保持或提高现有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现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放弃任何已到期债权,也不以无偿或其他不合适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


9.7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没有发生任何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履行的重大事件。



第10条 其它费用


因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等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在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的情况下,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全数负担,乙方授权甲方直接从其在甲方的银行账户中扣除。如有不足之数,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如数偿还,无须甲方提供任何证明。



第11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1.1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1.1.1  违反本协议第7.2.1条规定义务,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情况或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甲方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改正,乙方逾期仍不改正,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2  违反本合同第7.2.2条规定义务,不接受或逃避甲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3  违反本合同第7.2.3条规定义务,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4  违反本合同第7.2.4条规定义务,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11.1.5  违反本合同第7.2.5条规定义务,在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况时,不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得知乙方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况后,要求乙方增加本合同项下债务偿还的保障措施,乙方不配合的,或甲方认为影响甲方贷款本息安全收回的;


11.1.6  违反本合同第7.2.6条规定义务,在甲方要求乙方对对账单签署回执时不予配合的;


11.1.7  违反本协议第9.1、9.2、9.4条,损害甲方利益的,或违背第9.3、9.5、9.6、9.7条,未按甲方要求立即纠正,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8  发生其它甲方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


11.2  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认为可能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要求保证人排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要求乙方增加、更换担保条件,保证人和乙方不配合的,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1.2.1  发生类似于本合同第7.2.5条所述的情况之一的;


11.2.2  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时隐瞒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或未获得有权机关的授权;


11.2.3  未按时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11.2.4  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


11.3  抵押人(或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认为可能造成抵押(或质押)不成立或抵押物(或质物)不足值,要求抵押人(或出质人)排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要求乙方增加、更换担保条件,抵押人(或出质人)和乙方不配合的:


11.3.1  对抵押物(或质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权属存在争议;


11.3.2  抵押物(或质物)发生已出租、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情况,及/或乙方隐瞒已发生的此种情况;


11.3.3  抵押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其虽经甲方书面同意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不按甲方要求用于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


11.3.4  抵押人对抵押物未加妥善保管、维护和维修,致抵押物价值明显贬损;或抵押人的行为直接危及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或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按甲方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投保的。


11.4  一旦发生第11.1、11.2、11.3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11.4.1  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


11.4.2  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11.4.3  直接扣收乙方结算账户和/或其他账户上的存款,以清偿乙方在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11.4.4  依据本合同第14条进行追索。



第12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合同仍然有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



第13条 其他


13.1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内甲方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13.2  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时,乙方仍应承担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的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合同,并可立即向乙方追讨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的一切债务。


13.3  甲方及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乙方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13.4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合同。



第14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14.1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14.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三者择一):


( )14.2.1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14.2.2  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14.2.3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__分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4.2.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甲方为追索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的到期债务,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15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动失效。



第16条 为方便甲方操作,本协议有关内容归集如下



第17条 本合同壹式______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以下由银行会计人员填写:


账户行确认    经办: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_


电子汇兑系统人员: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客户服务中心 经办: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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