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就是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间为2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无重大过错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减免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死缓的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提倡国家有关的在死刑执行上采取的一些原则,例如死刑限制原则,死刑执行慎重原则等。判处死缓的结果有两种:一是通过考验期,顺利减刑,一般减为无期二是未通过考验期,执行死刑;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死缓处理方法——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死缓(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五)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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