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未成年犯罪的低龄化及对策

未成年犯罪的低龄化及对策

2024-05-2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我国青少年犯罪年龄日趋低龄,自9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犯罪的初始年龄相比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这一低龄化的趋势还在进一步的扩大,这一发展趋势不能不让我们担忧,造成这一情况的诱因有以下几方面:主观方面,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不强,遇事容易冲动。现今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都有早熟的迹象,权利意识较强,但对权利的实质内涵不了解,加之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对未知事物的好奇,使其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很容易逾越法律的规定。客观方面,主要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影响。在家庭方面,现在的家庭结构相比从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家庭内的双亲忙于工作,很少关注孩子的成长,这种家庭教育方式容易使孩子失去归属感。在学校方面,当今的教育体制下,只关注学生应试能力的考量,漠视学生德、体、美的发展,使许多学生产生厌学心理,从容过早流入社会。在社会方面,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一些次生文化的影响,容易与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接触,从而受不良习气的污染。

以上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共同促使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未成年人容易产生这样一种心理:对于很多不用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法律已经很难对他们产生威慑力,他么认为这些犯罪行为可以恣意的实施,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但与现行这种刑事责任制度相悖的是: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良好,以至,一旦他们实施犯罪行为,一般都会是暴力性犯罪。

这种制度与现实的矛盾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难以调和,那么为了更好得预防犯罪,挽救走上迷途的未成年少年,就不得不就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从新作出合理的构建。笔者认为,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的提前化相对应,对于无刑事责任和相对刑事责任的年龄段也应当提前1至2年,这样的做法法并不是为了扩大刑法处罚圈,而是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威慑力,适应当下新形势的需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