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
侦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本院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一、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情报告;
(二)立案决定书、逮捕证以及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案件的其他情况说明。
二、检察院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申请要审查哪些内容?
(一)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三)下一步侦查计划是否具体明确;
(四)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理由、日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六)有无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侦查羁押期间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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