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怎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约定的其他条款;选择产权调换的,与拆迁人还应当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积、差价结算、房屋承租人的安置等订立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当办理房地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如果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拆迁人除应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您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如果房屋为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在拆迁补偿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如果被拆除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不能得到补偿;您的房屋属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仅能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得到适当补偿。
二、城市房屋拆迁,承租人财产损失谁来赔偿?
城市房屋拆迁,承租人的损失是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补偿的,包括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
(一)违反强制性行政法规,无效
理由是根据国务院颁布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承租人是被拆迁人,是当然的协议主体。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从福建省建设厅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也可以看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该是拆迁人与承租人、被拆迁人三方。
(二)处理了应属于承租人的权利部分,部分无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第一款规定(拆迁非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在被拆迁人自行处理了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的情况下(相当于非租赁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此规定可看出承租人并不是必须与拆迁人处理拆迁补偿安置关系的。但是,被拆迁人是否已经妥善处理了与承租人的赔偿、安置事宜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便容易出现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协议时一并处理了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而承租人最终得不到任何补偿。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处理了属于自身的权利是合法的,但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了属于承租人的权利,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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