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诉前财产保全 需要具有以下要求: 1、财产保全的原由和要求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如申请人表明自动放弃请求权、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等。 2、被申请人提供了保证。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了保证,能够需要申请人的要求,法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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