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住院治疗中需采用在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形式进行检查、治疗或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所列药品的,所需费用应单项核算,由个人负担20%至30%后,其余部分方可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诊疗项目单项费用在300元(含300元)以下个人负担20%,单项费用在300元以上的个人负担30%。乙类药品制剂最小规格单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上个人负担30%,其他药品个人负担20%。
基本统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用(不含单项核算费用),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段累加负担:在职人员0-3000元个人负担15%,3000-5000元个人负担12%,3000-10000个人负担10%,10000以上个人负担8%;退休人员0-3000元个人负担12%,3000-5000元个人负担10%,3000-10000个人负担8%,10000以上个人负担5%。其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实际床位费低于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列入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高于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内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床位费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分别为25、2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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