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特征有:1、行纪合同主体具有限定性;2、行纪合同具有委托性质,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3、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4、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有哪些基本特征
行纪合同的基本特征有:1、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3、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合同直接约束行纪人与第三人。
行纪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行纪合同的特征有: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是双务的、有偿的、非要式的、诺成合同;以及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等。
行纪合同有怎样的法律特征
行纪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纪合同具有委托性质;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直接受该合同约束。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行纪合同属于具有委托性质的合同;2、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3、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
行纪合同具体有哪些注意事项
行纪合同的注意事项: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以及委托人不反对的,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并且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享有对委托物的留置权。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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