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十五之间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三十五之间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可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之间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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