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诉讼时效由两年变三年是在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三年诉讼时效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点确定如下:
1、一般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兼采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所谓主观标准指从权利人知道受到侵害的时间起算;所谓客观标准指从权利受到侵害或请求权发生之时起算。具体如下:
(1)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权利受到侵害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之一,如权利未受到侵害,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如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身体受到了伤害,这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
(2)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虽然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但是权利人可能并不知道权利受侵害情况,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将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作为条件之一。所谓应当知道指的是一般人的标准,权利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实践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要根据案件情况予以确定。例如:
a.因人体受到伤害致残时,伤残等级的确定是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的前提和基础。赔偿权利人在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应予支持;
b.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日期应以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准,并从该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3)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侵害人。权利人知道权利受侵害还不够,如果不知道侵害人是谁,也无法行使请求权,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还需要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的义务人。
2、以下三种特殊情形下,诉讼时效起算点不适用上述标准: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属于非一次性履行之债,指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债务分期履行,根据债务的发生时间不同,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可以分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和分期履行的债务。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需注意其这一点与最长诉讼时效的关系。从理论上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关系存续可能超过20年。法律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限,也叫客观诉讼时效期限,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一方面,法定代理关系终止,诉讼时效期间刚开始起算;而另一方面,若因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使得恢复完全行为能力的权利人不能主张请求权,这是不合理的。因此,此时其可以以有特殊情况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需注意未成年人的范围不等同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虽然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其仍然是未成年人,其遭受性侵害仍可适用此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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