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而且有不少,本罪的主体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而非表演者,在实践中一般是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如歌厅、舞厅、夜总会的老板。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所谓故意,即明知淫秽表演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仍然在社会上传播。实践中多为招揽顾客,进行盈利活动。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一、案例
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某市XX城XX栋XX室内,使用手机APP登录账号开设直播吸引网民观看其淫秽表演。被告人张某通过开设密码房、置禁言、踢人等功能的方式进行管理。王某进入被告人张某的直播间发现其正在进行淫秽表演遂录制了多段直播视频。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直播的10段视频均属于具体描述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影片。至案发,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000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2、被告人张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二、本罪名的追诉立案标准如下:
以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2)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3)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4)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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